▲沒給員工加班費,量販店遭罰65萬。上圖為屏東縣政府。(圖/資料照片)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家量販店的員工延長工時,業者卻未給付加班費6223元,縣府以該業者違反勞基法,對業者開罰65萬元,業者以罰款太重提出訴願,勞動部以量販店已第3次違反勞基法規定,縣府處罰於法有據,駁回該訴願。
屏東縣政府2020年對這家量販店實施勞檢,發現有員工1個月內超時工作20.5小時,量販店卻未給付6150元的加班費;另有員工於凌晨才下班,量販店也未給付73.3元加班費,業者共未給員工6223.3元加班費。
縣府因此對該量販店開出65萬元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量販店解釋,員工並未事先提出加班申請,無法確認員工滯留於賣場內是否確實為加班作業,何況罰款太高,遂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檢視屏縣府與量販店提出的事證,認為勞雇雙方縱有約定延時工作需事先申請,因工作場所係雇主指揮監督之範圍,應就勞工出勤及延時工作等情形善盡管理之責,量販店已違反勞基法24條之規定。
勞動部以該量販店已第3次違反勞基法該項規定,縣府在法定罰鍰額度內開罰,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該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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