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韓大法院同意外祖父母申請收養孫子為收養子女。(示意圖/CFP)
記者羅翊宬/編譯
在過去,由祖父母收養孫子為養子的情況較為罕見,台灣的法律也明確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血親不得收養自己的孫子女為養子女。然而,南韓大法院(最高法院)做出一項裁判,在全院庭審後裁定案件本人A某夫婦(外祖父母)基於符合兒童利益下,可收養外孫子的決定,駁回一、二審的判決。
根據《韓聯社》,南韓大法院全院庭審(全員合議體,主審為大法官金哉衡)於今(23)日做出上述裁決,表示即便未成年孩童的親生父母還在世,若親生父母未盡養育子女義務,使(外)祖父母申請收養孫子女許可,若收養符合未成年孫子女利益,則可通過收養申請許可。
大法官駁回一、二審判決,全案退回蔚山地方法院審理。
報導指出,A某夫婦的女兒在就讀高中時生下兒子(即A某夫婦的外孫),原本她在懷孕前便與男友登記結婚,然而在孩子出生後過沒多久,兩人便協議離婚,她自認難以撫育兒子,將兒子交由A某夫婦撫養後便離家出走。
孩子大部分的時間都與A某夫婦相處,也認定A某夫婦是自己的父母、而非外祖父母,等到孩子要就讀國小前,A某夫婦認為有收養外孫為養子女的必要性,在徵得女兒同意後開始跑相關程序,沒想到一、二審皆駁回A某夫婦的請求,認為一旦收養外孫、視外孫為收養子女後,在其親生父母仍在世的情況下,將會造成家庭關係混亂,外祖父母成為父母、而原本的生母則變成姐姐。
10名大法官認為,若(外)祖父母收養孫子女為養子女符合孩童利益,則可允許收養成立,不能因為事件本人(外孫)的親生母親在世,而不允許再抗告人(A某夫婦、外祖父母)申請收養,這無法成為不允許成立收養的理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