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2018年考上消防員,被驗出身高不足160公分遭退訓提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今出爐。(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陳姓女子2018年考上消防員,卻於中心訓練時,被驗出身高僅158.9公分、不到160遭退訓,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判她勝訴,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今(23日)判決,該標準具有合理性,核無濫用裁量,判陳女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女參加201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獲錄取,並於2019年1月16日至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但經該中心檢測身高後,認有複檢之必要,因此安排到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檢結果,結果發現陳女身高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不符考試規則所定的身高標準。
對此,陳女受訓資格遭到廢止,她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為,女性消防員身高160公分的限制,只是沿用先前消防與警察還沒分開時的規定,但消防員與警察碰到的狀況不同,不能以警察的要求,作為消防員的考選標準,且即使身高較低的人,也能藉由調整消防器材,讓他們能順利完成任務,認定消防署僅憑陳女身高撤銷訓練資格違憲,判女勝訴。
保訓會事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審法官指出,考試院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授權訂定身高限制,是因考量警察人員肩負社會治安維護、捍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重責,應具備一定標準的體格、體魄與耐力,因此訂定男性身高須165公分以上、女性須160公分以上,目的是為了維護警消能勝任執行任務,維持勤務功能正常運作,不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二審法官認為,警消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式應勤裝備、器具都有一定的標準化規格,消防人員如果不能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完成任務,將影響緊急救災的時效,甚至危害使用人員及其他現場人員安全,因此主管機關訂定警消的女性要求身高160公分以上,標準具有合理性,核無濫用裁量,判決陳女敗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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