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不取被告詐欺?台中市法制局表示,到貨前取貨後7天內可解約無罪。(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記者鄧木卿/台中報導
今晚就是聖誕夜,大多數民眾都會透過網路購買禮物送給親朋好友或參加交換禮物活動,但網購糾紛也跟著增多,台中市政府法制局近日接到不少消費者反映,在網站訂購後就後悔了,到貨前要求取消訂單,卻遭賣家傳訊揚言若不取貨會提告詐欺、背信及毀損,警告消費者不得拒收,台中市消保官表示,消費者本來就有7日猶豫期,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可解約退貨。
法制局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一般網路購物,除生鮮食品、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等,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都可解約退貨,另一方面,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訂單,而且無須說明理由,至於退訂、退貨可能衍生運費負擔或商品整理費等問題,均屬民事糾紛,不會涉及刑事責任。
法制局長李善植說明,不良網購賣家會以詐欺、背信或毀損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語,迫使消費者取貨付款。事實上,消費者若只是單純忘記取貨,或下單後改變心意而解約退貨,都不會構成犯罪。所以,消費者下單後如無購買意願,可通知賣家解約,無須礙於賣家的言語壓力,勉強取貨付款,讓自己承擔貨物瑕疵或遭詐騙的風險。
消保官何怡萱說,雖然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有7日猶豫期,消費者通常不至於因退訂退貨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可能衍生的民事爭議、處理糾紛耗費的成本、或被賣家列入黑名單而拒絕往來等問題,對消費者而言也並非全無影響。建議消費者下單前,應先查明賣家及商品資訊,確認需求再購買,才能買得開心又安心。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