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案多因時效不予懲戒 僅因違規買賣股票判罰款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石木欽案判決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懲戒法院書記官長林玉苹,說明石木欽案判決理由。(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因涉及不當飲宴、買賣股票等相關案件,24日遭職務法庭判決罰款1年月俸。職務法庭僅認定他在2008年間透過妻兒名義購買的股票,直到2015年間才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當事人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因此違法。至於其他行為,大多罹於10年追懲時效,因此不予議處。

在司法院的調查中,認為石木欽於1997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6年20日之期間(分別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涉嫌與富商翁茂鍾就訴訟案件提供法律意見,於相關案件繫屬中多次宴飲及不當往來,嚴重違反法官倫理,傷害司法形象。

而全案經過職務法庭調查後,認為石木欽在2008年間,由他的妻子透過兒子名義購買佳和集團旗下聯亞光電未上市股票100張,一直到2015、2016年間陸續賣出。期間剛好遇到翁茂鍾因涉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案件在法院審理期間,這違反了《法官倫理規範》《法官社交理財處理事項》相關規定,情節重大,予以懲戒。

另外職務法庭補充,因石木欽的行為適用於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依照舊法規定,若是對他處以最重的撤職或免職,都有違比例原則;另外新法中規定的免除法官職務轉任他職、剝奪退休金退養金等處分,石木欽都不適用。最後合議庭綜合相關因素後,在適用法規懲戒處分有限的情形下,僅能對此買賣股票的違失行為,處以法定最重的罰款處分,罰款月俸1年。據了解,石木欽退休前月俸29萬餘元,罰款月俸1年約罰款354萬餘元。

此外,懲戒法庭也查出,石木欽從1997年起有6次與翁茂鍾飲宴並談及相關案件、2次進高等法院談相關案件,1999年間買賣佳和公司股票,2003年到2007年買賣怡安公司股票獲利行為,這幾項行為都因為超過10年追懲時效,故不予議處。

最後職務法庭也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為相識數十年的老友,期間有許多餐敘、球敘的機會,合議庭法官認為查無實證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事,不併入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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