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期間,候選人送的物品或請吃的食物,到底構不構成賄選?選情瞬息萬變,檢警調於選前的一個搜索、傳喚、拘提行動等,都可能左右選舉結果。(圖/記者李毓康攝)
每到選舉期間,候選人送的物品或請吃的食物,到底構不構成賄選?向來都是爭論不休的議題。
由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定義交付多少價值的物品算賄選,法院實務只好就具體個案逐一判斷行賄者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係約使投票權人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之對價。換句話說,如果行賄者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其價值可能會影響投票權人之決定時,就會構成賄選;反之,則不會構成。
不過,法院固然可依具體個案情節判斷是否構成賄選,但執掌查察賄選的偵查機關可就不同了。個人以為,法務部須適時訂定一個客觀的查賄標準,供候選人及檢調辦案遵循。因為選情瞬息萬變,檢警調於選前的一個搜索、傳喚、拘提行動等,動見觀瞻,都可能左右選舉結果。若沒有一個明確的查賄基準,就容易產生「提供炒米粉遭約談,發便當卻沒事」的爭議。
過去,法務部為了讓檢察官有一個較明確的查賄基準,曾於民國90年間以函文明示,「以介紹候選人為內容之單純文宣品,或以文宣附著於價值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如:原子筆、鑰匙圈、打火機、小型面紙包、家用農民曆、便帽等,依當今社會大眾觀念,尚不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之投票意向,僅係候選人主觀上作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用,尚難認涉有賄選罪嫌。」因此,物品價值是否超過30元,就成為檢調機關立案偵查的衡量標準。
但二十年過去了,物價上漲、民眾價值觀改變,基本工資都調漲十幾次了,法務部提出的30元查賄標準卻從未變動,導致檢調選舉查察作為可能與現實社會觀念脫節,更可能造成不同檢調主觀的認知不同而有辦案上的差別待遇。
實務上不乏發生,部分檢察官以法務部30元的標準作為查賄的依據,其他檢察官卻以現今社會可接受的行情(遠大於30元)作不發動偵查的考量。因此,建議法務部應迅速訂定一個明確的查賄金額標準,並定期檢討調整,也要直接明示該金額是成本價還是市價,避免陷候選人於不義,同時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好文推薦
●李善植,臺中市政府法制局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曾任檢察官、法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