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花花,以要不要來我家看貓的藉口,對花花性侵得逞。(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林冠吟/台南報導
要不要來我家看貓?台南一名余姓男子去年8月凌晨4時許,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花花(化名),2人交換聯絡方式後,余男提議花花要不要到其住處聊天、看貓,經花花同意後,余男隨即將花花載往其住處,2人見面僅不到2小時,余男竟對花花性侵得逞。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余男有期徒刑3年4月。
余姓男子去年8月凌晨4點多,透過交友軟體和女子花花結識,2人交換聯絡方式後,因花花向余男表示心情不好,余男竟假意向花花提議,詢問花花要不要來他的住處聊天、看貓?在花花點頭同意後,余男也立即騎車將花花載回住處。
不料待花花進到余男住處後,2人從相識到見面僅不到2小時,余男一時色心大起,竟對著躺在床上休息的花花上下其手,不顧花花哭喊「不要」,對花花性侵得逞。
余男應訊時向檢警指出,不否認利用交友軟體和花花結識,也不否認有和花花發生關係,不過余男卻強調並無違背花花的意願,指出花花當下雖然有「不要」,但都是很「嬌羞」的,且在他的認知裡,花花就是要來「約砲的」,一個女生會答應凌晨來陌生男子的家,更主動躺在他床上休息,把他的手臂當作枕頭,花花的舉動因而讓他認定花花有意和他發生性關係,余男還表示,何況「用交友軟體的就是用來約砲,交友是其次,在網路上大家都清楚知道這件事」。
台南地院審理後指出,審酌花花歷次證述內容始終如一,並無歧異或誇大之處,採信花花之證詞,而花花事後後經心理諮商評估,也有出現情緒低落、恐懼、有自殺意念等情緒,並對陌生男性變得敏感,且花花的下體和內褲也均有驗出余男的DNA,勘認花花慘遭余男性侵之事實。
法官指出,審酌余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無視花花的性自主權,違反花花意願對其強制性交逞,且犯後至今都未對花花道歉,更不斷以使用交友軟體、深夜共處一室等就是前來約砲等語,醜化花花,認為余男犯後態度非佳,依強制性交罪,判處余男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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