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遭逼吞狗屎電擊凌虐!3腳趾截肢不算重傷害 被害補助落空

▲▼彰化   。(圖/記者唐詠絮攝)

▲17歲少年打工遭囚狂虐!惡雇主「逼吃狗屎+射成蜂窩」電到截肢。(圖/資料照片,下同)

記者游瓊華/彰化報導

從事太陽能鋼構組裝工程的男子詹祐承、黃佳緯去年囚禁羅姓少年長達2個多月,還逼他吃狗屎、喝狗尿,甚至把羅姓少年當BB彈人型靶,又自製電刑器具,不斷電擊凌虐,羅姓少年全身上下遍布彈孔慘成蜂窩狀、3指截肢。沉重的醫療負擔讓羅母喘不過氣,原本希望透過被害者保護協會申請重傷害醫療補助,但法官在二審中認為,羅姓少年非「全部腳趾截肢」不屬重傷害,因此無法獲得補助。

17歲羅姓少年為了減輕家中負擔,在人力仲介介紹下,為從事太陽能鋼構組裝工程的男子詹祐承、黃佳緯工作,不料,詹、黃竟對少年施虐,不僅自製電擊刑具、還拿空氣槍狂射把羅姓少年當槍靶,狂射500多發BB彈,讓羅姓少年胸部、肚子、手、腳等滿是彈痕。誇張的是詹、黃還逼羅姓少年吃狗屎、喝狗尿,導致羅姓少年右腳第2至4腳趾截肢、右手中指電擊傷等傷害;除了羅姓少年之外,還有另名林姓員工也遭凌虐,該案經過1年多的訴訟,詹、黃各被判11年10月、8年8月徒刑定讞。

▲▼彰化   。(圖/記者唐詠絮攝)

一審中,羅小弟被認定為「重傷害」。羅母原本想向被害者保護協會申請重傷害補償金,但二審中法官認為,我國刑法所謂重傷害就下肢部分而言,係指「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或「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從醫學機能觀點上來看,有關於「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可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中的「肢體障礙」分級,分為重度、中度及輕度三類,並區分上肢、下肢;在下肢部分「兩下肢的全部腳趾欠缺者」才相當於刑法上所謂的「嚴重減損」標準。

二審法官認為,羅姓少年右腳2至4趾壞疽截肢、右手中指電擊傷等傷害,其傷勢均難認已達刑法所定重傷害之程度,一審認定羅姓少年所受傷害屬重傷害,稍嫌速斷。如此一來,羅姓少年就不符合被害者保護協會中的重傷害補助資格,無法獲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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