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男對前女友的大女兒伸出狼爪遭判刑。(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葉姓男子2016年間涉嫌要求前女友的12歲大女兒君君(化名)幫忙打手槍31次,並且性侵對方63次。台南地院審理後,依對十四歲以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罪,將葉男判刑1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2015年起與君君母親交往,並與君君、君君的妹妹及外婆一起同住。不料,2016年5月底至12月底,葉男竟要求君君替他打手槍,前後達31次;另一方面,葉男於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間,以每周一次的頻率,逼小君口交以及強行性侵共63次。
君君證述,葉男搬到家裡沒幾個月、她小學六年級下學期時,就替對方打手槍,並在國一時替對方口交,而葉男每週都有猥褻、性交行為,持續到2017年11月6日被安置之前;她說,葉男會挑白天、母親上班的時候性侵她,以及晚上大家睡在房間時,要求她幫打手槍,「雖然我會盡量閃開,但他還是會硬上」。
葉男否認犯行,辯稱君君為何受害1年多期間,未向同住的外婆、母親求助?且君君與君君母親、外婆說詞有諸多矛盾、不合理之處,再參考2017年君君曾寫信給他,稱「真的好想你」,若他真的有性侵,信件內容不應出現這樣的文字。
對此,法官勘驗相關事證,不採信葉男說詞,另考量君君被社會局安置,接受心理諮商後,曾一人默默哭泣,長達30分鐘以上,且某次搭乘電梯看到一名刺青男子,整個人竟嚇到不發一語、僵住無法走動等情況,結果顯示君君已出現創傷後相關症狀。
法官審酌後,依對十四歲以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31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又對十四歲以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63罪,各處有期徒刑7年2月,葉男實際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