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圖/記者陳宏瑞攝)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顏姓男子去年8月間因工作不順心情不好,某日深夜返家後,不顧家裡還有妻兒、母親,拿打火機在房間內燒棉被,第一次被撲滅後,顏男竟拿來瓦斯噴燈繼續點火,讓火勢一發不可收拾,所幸警消到場後迅速撲滅火勢,顏男被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顏男辯稱有精神疾病,不記得當時有點火,但法官不信,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顏男與母親、妻兒同住在高市一處透天厝內,去年8月18日晚間10時許,顏男返家後,疑因工作不順情緒不穩,不顧妻兒、母親都還在家,竟用打火機點燃房內衣服、棉被等易燃物,所幸顏男的姐姐剛好來找母親,見狀迅速滅火,不料,顏男又跑上3樓拿瓦斯噴器,再到二樓點火。
火勢點然後迅速延燒,顏男竟又態度大轉變,拿出臉盆裝水救火,此時警、消獲報趕到,將火勢撲滅,但顏男仍被依法送辦。
顏男辯稱當天吃了很多藥,把棉被放在地上是為了要擦翻倒的飲料,對放火也沒有印象,而且他不可能放火燒自己的房子,辯護律師也主張被告患有精神障礙,因受工作刺激致情緒不穩定,請求輕判。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顏男兩度縱火的行為,可見他放火犯行的意念甚強,雖然最後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仍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判刑3年10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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