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已婚國小女老師與同校張姓老師發生婚外情被提告侵害配偶權,台南高分院二審判黃女賠償35萬元定讞,不得上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嘉義一名已婚的張姓國小男老師,與同校黃姓人妻老師外遇,被在另校擔任老師的妻子發現,張黃2都否認外遇發生性關係,但台南高分院法官依黃師傳給受害人訊息、協議書提到「婚外男女交往關係、保證斷絕往來」等字句,認定2人確有不當交往關係,判黃姓女老師要賠35萬元給受害人定讞,不得上訴。
受害人係已婚國小老師,她指控2019年5月25日上午,其丈夫國小張姓老師與同校黃姓女老師約會到嘉義市保順路上「車震」,後來她發現這事,張姓丈夫才坦認曾利用兒子週末上午補習時,與黃姓女老師約在嘉義寬悅酒店、西市場停車場頂樓車震。
受害人指出,張男還買多項情趣用品,追求刺激性愛,並送黃女多項禮品,這些丈夫張男都承認,且向她道歉。被害黃姓女老師擔心自己丈夫得知此事,曾於2020年2月12日主動約她到嘉義高鐵站見面協商;黃女坦承侵害受害人的配偶權,向受害人道歉,也在2020年3月初寫1份協議書給她,協議書上黃女承認與張男有婚外交往關係,受害人為此要向黃女求償1百萬元慰撫金。
在法院審理時,黃女僅承認與張男交好,但否認與張男有性關係,是她不堪張男妻子騷擾與威脅,而向張男反映時,張男建議她虛應委蛇,為免事態擴大而影響工作與家庭,才與張妻妥協,在嘉義高鐵站與張妻會談,她所以會退讓求和,是針對與張男往來造成張妻誤會而致歉,黃女表示均係被動聆聽張妻訴苦,並不主動辯明,以求換取和解條件,並非承認有侵權事實,不能以此論斷她與張男有染而侵害張妻之配偶權,亦未對張妻身分法益侵害情節重大等語抗辯。
台南高分院法官依據兩造於高鐵站之錄音譯文內容之黃女之對話陳述:「會提調校調職、離開被上訴人生活圈、也不會再跟張妻先生有所聯絡,並提及賠償金100萬元條件無法支付等情」,再參黃女2020年2月18日、20日傳訊息給張妻:「你的訊息讓我清楚明白這段日子你有多不好受,我除了道歉還是道歉,...我過得很糟,也後悔把家庭搞得一團亂。...只是希望你能再三考量,讓我們的家庭有機會重新修復。我反省了,我付出代價了,真的希望你能放下」。20日之訊息中,上訴人提及「若需要保障,和解書內容的保障您可以提,和解金部分也是有討論空間的,還是希望能好好落幕。」。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黃女多次提到道歉、調校,協議書寫到「婚外男女交往關係、為求家庭和諧,修補婚姻關係、黃師與張男保證斷絕往來」等情事,依社會常情,足認黃師確與張男有不當男女交往情形,才會多次尋求張妻諒解、試圖以協議解決紛爭,黃師要對張妻負起侵權賠償責任,判賠35萬元定讞,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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