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婆免驚!法官認配偶權不存 專家曝「告贏小三賠錢」撇步

▲簡姓人妻去年三度帶小王回家嘿咻,老公發現後怒告妻子通姦罪。(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通姦除罪後,大老婆告小三求償,要注意用對法條,以免莫名其妙敗訴。(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去年宣告通姦除罪化,民間普遍認為,遭配偶外遇背叛的夫或妻,目前只能透過民事求償途徑捍衛自身權益,但台北地院近期一份判決,卻否定「配偶權」的存在,向小三求償80萬元的大老婆因而敗訴,引發議論。律師陳銘祥指出,這不是第一個類似的敗訴案例,主因在於原告或許沒用對法條,但法官審理時若沒依法闡明,可能會有突襲裁判的瑕疵,使雙方糾紛不能在一次訴訟裡解決。

律師賴佩霞也認為,法官否認「配偶權」,不等於元配無法求償,若上訴二審時,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應該還是有求償機會。賴佩霞指出,「配偶權」本身是否屬於法律保障的權利,確實在通姦罪宣告違憲後,實務也在觀察民事判決的變化和影響,有待上訴審法官是否維持一審法官的認定。

陳銘祥表示,「配偶權」的內涵概念至今沒有通論,但是遭配偶婚外情背叛的夫或妻,受到侵害的應該是婚姻「共同圓滿生活的利益」,因為「權利」是人生而為人、維持人格尊嚴的必備條件,法律位階高於「利益」,所以「侵犯他人權利」,無論是故意或過失行為,都有賠償責任,例如《民法》第18條、第19條明訂的人格權、姓名權。

然而「利益」摻雜較多個人主觀期待,侵犯他人利益,必須是「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才有賠償責任。陳銘祥說,婚姻雙方雖互負忠誠義務,畢竟是感情層面的事情,難以用法律規範約束,但夫妻在婚姻中享有「共同圓滿生活的利益」,只要能舉證對方「故意」用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破壞這個利益,就可求償。

例如人夫和別的女人多次牽手出遊、抱抱親親,就算沒抓姦在床,也已構成「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就算用「國際社交禮儀」當藉口,也很難搪塞。

至於實務主流以「配偶權」受侵害來求償,也就是引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只是判賠金額有多有少而已,陳銘祥認為這種看法可能有所誤解,正確作法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主張「利益」受損而求償,更保險的作法,是提告把這2個條文都列入請求權基礎,法官若認為第1個法條不對,就會採用第2個法條判賠。

但就算當事人沒用對正確法條,陳銘祥指出,《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法官有闡明義務,本件法官審理時,可能沒依法盡責向當事雙方闡明,若是如此,法官可能有突襲裁判的瑕疵,除非法官已闡明可用其他法條求償,原告仍堅持己見,這樣法官就沒責任。

做出本件否定「配偶權」判決的北院民事庭法官吳佳樺,是現任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本身也專精公法領域,目前為博士候選人。她今不願受訪解說判決理由,她在判決書指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她認為從憲法解釋脈絡,代表配偶彼此為獨立自主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所以不承認配偶應受對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

去年(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也就是通姦除罪化,理由是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以刑罰嚇阻、處罰通姦行為,並沒實現太多公益,反而干預個人的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使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反而可能對婚姻造成負面影響。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