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演應/【獄警與過勞(中)】正視輪班制⼈員夜間健康保障

▲▼心牢,監獄,鐵窗,受刑人,犯人,逃獄。(圖/視覺中國)

▲超過⼆⼗年的輪班制度令許多戒護⼈員的身體健康亮起紅燈,必須⽴法授權且正視輪班制⼈員夜間健康保障。(圖/視覺中國)

多數監獄及看守所等單位,多位處地理偏遠或交通不便的地⽅,同仁上班仰賴交通⾞接駁或者⾃駕交通⼯具前往,單趟通勤時間平均約在40分鐘至⼀⼩時間。再加上全台僅51處矯正機關,有半數同仁離鄉在外地⼯作,相關衍伸出包含⼯作宿舍租⾦、長途通勤費⽤等開銷,都是⼀⼤隱形負擔。

此外,⼀般看守所夜間經常要辦理從檢察署羈押⽽來的收容⼈,辦理新收戒護檢身、⼈別辨識、攜入⾦錢及物品保管等法定流程,以及換裝、日用品發放及夜間配房等事務,忙碌與所需的慎重程度並不亞於⽇間開封時期。中央台事務⼈⼿不⾜時,備勤⼈員就會需要著裝⽀援,⽽中斷睡眠。

而⼀般監獄每週也經常有例⾏的機動移監⼯作,考量路途遙遠,常運⽤夜間進⾏;或經常有戒護外醫等勤務需求,⼈⼿不⾜,備勤值宿的同仁就會需要⽀援⽽中斷睡眠。合署辦公之機關,綜合了上述兩⼤類型事務,夜間也同樣忙碌。如果因職務有需求將之常態化,則應加以⽴法制定「合理的⼯時上限」框架與「超勤的補償」制度

收容⼈⾃主管理措施,矯正署未善加利用

許多法令制度已授權收容⼈可以⾃主管理,但矯正署並未善加利⽤。例如《⾏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規定,⼀般監獄在夜間收封時段,對於將要復歸社會的「⼀級收容⼈」得不加以監視,僅需留守注意突發狀況,例如⼼臟病發、氣喘發作等。但⽬前監獄舍房分配⽅式,依舊是以⽩天收容⼈⼯場作業類別分類,將⼯場相同者,夜間分配在同⼀教區的舍房,以利⽇間開封隊伍整齊與戒護安全,無法落實按累進級別分區配房,故難以區分不同戒護強度,造成戒護⼈⼒調度彈性受到壓縮。

此外,2020年7⽉中通過的《監獄⾏刑法施⾏細則》第43條修正新規定,針對⼤量的慢性處⽅箋等安全性藥品,收容⼈得採⾃主健康管理及服⽤,僅需留意少部分精神科安眠藥或其他管制藥品。但⽴法通過已⼀年半,推⾏落實的機關卻不到⼀成。

釋字785,應聚焦睡眠中斷與備勤扣抵⼯時過長

依據釋字785號解釋⽂,⿈昭元⼤法官及蔡烱燉⼤法官在補充意⾒書中明確指出,法律應明定「輪班制⼈員每⼀服勤⽇應有至少五⼩時之連續休息 」且「⽤餐及睡眠時間得⾃⼯時中扣除者,以每八⼩時為上限」換⾔之,⽬前夜間僅間隔休息三⼩時輪流值勤的三三制輪班⽅式並不合憲,九⼩時備勤亦不合憲。如果輪班制⼈員夜間連續睡眠不滿五⼩時⽽中斷睡眠者,應將該全部的睡眠時間都納入⼯作時數計算。

現⾏內部執勤⽅式,令少數負責監督的管理幹部,其中⼀位上半夜休息時間(20:00~02:00),另⼀位下半夜休息時間(02:00~08:00),並搭配⼀至⼆名戒護管理員站「頭尾班」—夜間休息時間為(23:00~05:00),兩股各數⼗⼈中,僅少數不到五⼈,連續睡眠可達各六⼩時。其餘超過七、八成戒護管理員,睡眠時間各三⼩時(例如,20:00~23:00及02:00~05:00)分段睡眠/輪值,長期難有完整連續睡眠休息。

如現⾏運作制度,受限於⼈⼒及經費等正當因素考量,在釋字785的要求下,仍需要訂定相對應的合理補償措施,並回歸24⼩時制—08:00下班,以減少超額一⼩時的扣抵⼯時,並彌補分段睡眠造成⽣理時鐘紊亂的損耗。

現狀的隔日制為多數同仁歷經⼆⼗年來所調整適應,有其歷史脈絡,為考量獄政安全穩定性,以及現況獄政經費、⼈⼒皆不寬裕,韌性不⾜,難以⼤規模調整班制。且釋字785號解釋⽂的關鍵點,並非宣告「勤⼀休⼀」的班制不合憲,反倒是肯認其容有常態性存在的空間。重點是必須明訂⽴法授權,且正視輪班制⼈員夜間健康保障,例如「長期不滿五⼩時的分段睡眠—夜間三⼩時輪班」及「⽤餐及睡眠時間扣抵⼯時超過8⼩時—備勤9⼩時」所造成的健康問題。

持續超過⼆⼗年難解的輪班制度,這些年已令許多戒護⼈員的身體,嚴重亮起紅燈,盼能充分受到社會⼤眾關注,並促成改善措施。

▲▼獄政輪班制人員全年工時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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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健●謝演應(攝影/FangSheng Chou),現任社團法⼈台灣獄政⼯作權益促進會會員,過去曾任職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約僱戒護管理員、桃園監獄專案約僱戒護管理員、台灣獄政⼯會秘書長。善⽤⾏動找尋⽣活靈感,不求得勝,但求忠於初衷,減去⼀切不必要的恐懼。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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