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黃子洋酒駕撞碎一家四口天倫夢。(圖/民眾提供)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高雄男子黃子洋前天(26日)第3度酒駕,撞上正在過馬路的一家4口,造成范姓母親身亡,林姓父親和2位女兒分受輕重傷,高雄地檢署訊後依殺人等罪嫌向高雄地院聲押禁見黃男,雄院改以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裁定黃男羈押,律師鄭遠翔表示,聲押庭法官對於裁定羈押罪名的見解,不代表日後就必須以這個罪名起訴,檢方若能舉證黃男肇事時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仍可用殺人罪論處。
鄭遠翔解釋,所謂不確定殺人故意,在本案就是指黃男明知自己醉醺醺開車上路,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仍抱持就算撞死人也無所謂的心態,尤其黃男先前已有2次酒駕被查獲紀錄,檢方可能認為他明知故犯,所以依最重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的殺人罪嫌聲押禁見。
▲高雄男子黃子洋涉第3度酒駕,撞上1家4口造成范姓母親身亡。(圖/翻攝臉書)
法官雖然裁定黃男羈押,卻改用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的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罪嫌,鄭遠翔分析,這代表法官認為目前還無法證明黃男當時有殺人意圖,僅能從黃男的客觀行為,也就是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卻肇事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適用法律。
鄭遠翔強調,聲押庭法官對裁定羈押罪名的見解,僅決定被告當下有無羈押理由與羈押必要,不會拘束案件之後的偵辦,且有些地院規定偵辦期間裁定被告羈押的法官,日後要迴避同案審理,因此檢方後續偵辦若能舉證黃男肇事時,心存不確定殺人故意,仍可依殺人罪嫌起訴,法官審理若採納檢方舉證,也可用殺人罪判刑。
至於高雄市長陳其邁第一時間呼籲,修法以殺人罪外加查扣肇事車輛的方式嚴懲酒駕肇事行為,雄院對黃男的裁定是否等同於打臉市長,鄭遠翔認為不必過多聯想,市長身為地方父母官,一定會從民眾的角度去呼籲重罰,但市長的主觀期待、輿論的批評壓力,都不該干預案件偵審,應尊重檢察官依法獨立偵辦、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才能讓被告得到應有制裁。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