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產檢假、陪產假延長至7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日陪產檢及陪產檢假,其中產檢假、陪產檢假、陪產假薪資照給。
行政院會在今年7月1日拍板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內容包含配合產檢次數增加為14次,將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其中逾5日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並將全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9月29日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由於各黨派立委所提主張紛歧,勞動部意見也被立委質疑過於保守,經討論無法達成共識,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莊競程宣告,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受僱者在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7天產檢假;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也應給予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三讀條文規定,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天的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 ,應給予產檢假超過5天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
三讀條文明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或者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三讀條文明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另外,本次修法也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未來不論配偶是否就業,不再限定須有正當理由,受僱者均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家庭照顧假,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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