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員工攻擊同事「蛋蛋」判有罪!「卻免賠」理由曝光

▲日月光楠梓廠區         。(圖/記者洪正達攝)

▲日月光員工爆發「攻擊下體」的衝突事件。(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羿妏/綜合報導

半導體大廠日月光K21廠2020年3月20日發生一起衝突,事發當時余姓男子因細故攻擊侯姓同事,造成侯男下體受傷。刑事部分,余男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民事部分,侯男求償52萬餘元,惟法官認為,依2人案發時著無塵衣、余男動手的方式,侯男不可能會被打到會陰部位,因此判免賠,可上訴。由此可見,本案刑事、民事判決結果大不相同。

判決指出,事發當時,余男在半導體大廠日月光K21廠的模具室干擾侯男,因而遭對方持泡棉彈向自己,未料,他竟徒手攻擊侯男下體,造成侯男陰囊、睪丸、會陰挫傷、生殖器挫傷,組織發炎,皮下積水、精蟲活動力欠佳。

刑事部分,一審橋頭地院認為,余男雖有出手揮擊侯男下體,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侯男因而受傷,故判余男無罪。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余男警詢、偵查時坦承「用手揮了一下侯的下體」、「朝侯的下體攻擊」,審理期間又辯稱「只有揮到手,沒揮到下體」,勘驗相關事證後,逆轉改依傷害罪,判余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民事部分,侯針對精神損害、醫療費用求償52萬1280元。不過,法官勘驗相關事證後查出,刑事庭審理時,泌尿科診所指出,「下體若受外力傷害,應是立即產生疼痛,症狀會持續一段時間才會慢慢緩解」,因此,照理來講,侯男被打到當下應有痛苦表情及動作,且在其他同事上前詢問時,表達自身不滿,但侯男卻沒有上述情況。

另外,兩人當時都著無塵衣,余男是以右手揮擊侯的下體,並非以腳踢下檔,不可能會打到會陰部位。法官認為,雖有診斷證明書,但並無其他事證證明侯的傷勢係余男造成,故審酌後判余男免賠,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