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安平區2021年2月間接連發生幫派火拼仇殺案,男子王重傑遭蔡秉逸等7人駕追撞、持刀砍殺身亡,角頭陳建文遭昔日小弟蔡秉逸持槍槍殺身亡,台南地院宣判。(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市安平區2021年2月間接連發生幫派火拼仇殺案,男子王重傑遭蔡秉逸等7人座大車追撞、持刀砍殺身亡,角頭陳建文遭昔日小弟蔡秉逸持槍槍殺身亡,台南地院30日上午宣判,蔡秉逸判無期徒刑、曾俊湳等人被判1年至15年10月不等徒刑,本案可上訴,連殺兩人的殘忍過程也正式曝光。
判決資料指出,蔡秉逸與被害人王男合夥投資產生糾紛, 原認王男於2021年2月16日傍晚前往台南市安平區育平路「歐薇汽車旅館」會遭警查獲施用毒品,即集合徐梓恆、劉科南、曾俊湳、蘇琮傑、王秉州、余俊廷等人駕車前往察看嘲笑,到場後,蔡秉逸見王男自汽車旅館旁走出,往育平里育平路停車場方向移動,而未依其預期在汽車旅館內被警查獲,即持金屬棍棒下車衝向王男。
同行的王秉州、徐梓恆、余俊廷、曾俊湳、劉科南、蘇琮傑見狀,與蔡秉逸基於妨害秩序及傷害之犯意聯絡,由蔡秉逸、王秉州分持金屬棍棒揮擊王男頭部,蘇琮傑則出手抓王男,過程中,王男亦取出金屬製小刀1支反擊,蔡秉逸攻擊王男後,二人相互扭打在地。余俊廷即搶走王秉州之棍棒,亦朝王男頭部揮擊,而共同對王男施以強暴脅迫,同行的徐梓恆、曾俊湳及劉科南則在場觀看助勢,形成一個共同群體。王男因遭金屬製棍棒敲擊後腦杓所致之頭後頂部3處鈍器撕裂傷、右頂部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輕微腦室內出血。王男遭多人包圍攻擊後,趁隙徒步逃離停車場。
王男自停車場跑至育平路上搶得路過男大生之機車逃離後,曾俊湳得知蘇琮傑遭王男刺傷,憤而駕車搭載劉科南、蘇琮傑自後追趕碰撞,曾俊湳駕車在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上之「富霖餐廳停車場」內撞倒騎車之王男後,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多次駕車衝撞、輾壓王男,再持西瓜刀下車朝已倒地無力反擊之王男左側上半身砍刺三刀。王男送醫後,因大量出血與氣血胸,傷重不治死亡。
另一方面,蔡秉逸於2020年間,購入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2把及具殺傷力之子彈30顆後而持有之。因王男死亡後,蔡秉逸躲藏期間,認被害人「安平老大」陳建文找人到住家鬧事,而引發殺意,即於2021年2月23日夜間,持雙槍前往被害人陳男位於台南市安平區住處內,在1樓客廳連續開槍射殺陳男,陳男因臟器多處槍傷併大量內出血,續發低血容休克而死亡,蔡嫌在門口留下作案雙槍,離開向台南市刑大投案。
在庭訊中被告蔡秉逸坦承持槍殺害陳男及傷害王男,否認妨害秩序犯行;被告曾俊湳坦承妨害秩序及傷害犯行,惟否認殺害王男之犯行;被告蘇琮傑坦承妨害秩序及傷害犯行;被告徐梓恆、劉科南否認妨害秩序及傷害犯行;被告王秉州坦承有傷害,惟否認有妨害秩序犯行;被告余俊廷否認妨害秩序犯行。惟法官從被告7人之犯行,證人及鑑定人之證詞、鑑定報告及相關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認事證明確,被告等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法官認為被告7人雖未同時對王男下手傷害,惟其等就案發過程均有認識,攻擊及在旁助勢者形成一個集體對王男攻擊、包圍之群體,其等就傷害犯行亦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法官認為被害人王男當時受傷之情況非輕,蔡秉逸為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被告余俊廷、王秉州、蘇琮傑為下手實施者、被告徐梓恆、曾俊湳及劉科南為助勢者等參與程度、情節。另被告王秉州雖亦為下手實施者,但智力程度較同齡者不佳,且案發時僅18歲,思慮事情周全度之能力較為不足,亦容易未考慮後果,受同儕影響及提議行事,是其量刑尚不應與其他亦有下手實施強暴之被告同等視之。
法官指出,曾俊湳是因友人蘇琮傑受傷而起意殺人,並非預謀,且原本與被害人互不相識。先以車衝撞、輾壓被害人,進而得手殺害,手段兇殘,年幼並非成長於正常安全穩定環境,而造成偏差性格及行為。罪後坦承大部分客觀行為,並流露悔悟之情,雖曾向被害人家屬道歉,但迄未彌補損害等因素,認為被告曾俊湳量處無期徒刑過重,應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以上之刑,但刑法該法有期徒刑上限是15年,因而量處曾俊湳有期徒刑15年。曾俊湳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合併執行15年10月。
被告蔡秉逸殺人之前,其住家的確曾經遭到毀損及騷擾,因而誘發殺人動機,行為與無差別濫殺兒童或民眾有所差別。且犯罪後立即投案,並始終承認客觀行為的犯罪後態度,認為不應量處死刑。法官考量蔡秉逸殺人動機、段果決且兇殘、認識多年,原敬稱陳建文為「大哥」之雙方關係、前已有持槍尋仇之犯罪前科之素行、且依前案判決內容及生活狀況等情,所顯示被告蔡秉逸之性格及解決問題之慣常模式較為衝動、暴力,蔡嫌雖亦曾向被害人家屬致歉但也未彌補損害等因素,認為殺人部分應量處無期徒刑。持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部分數量非微,認應量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應合併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
判決資料指出,蔡秉逸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罪,累犯,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劉科南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曾俊湳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蘇琮傑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余俊廷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王秉州共同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徐梓恆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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