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過度的渲染,將對涉案人等的隱私權與名譽問題產生莫大侵害。(圖/視覺中國)
八卦新聞往往備受矚目,尤其名人利用網路,把故事拆成多集,引發大眾的好奇與偷窺欲。
但相關報導,長期以來一直備受質疑。各家媒體為了發行量、收視率或點擊率,在報導相關新聞的時候──從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個人資料,到過去的人際關係、行為模式,甚至如果涉入刑案,連檢警單位未來的偵查行動都逐一點名,恨不得將所有人祖宗八代的事蹟都一股腦兒呈現。
你是否曾覺得這樣媒體公審,好像有點太超過?尤其當大家的注意力轉到刑案之上,那媒體公審的風暴,更可能不慎將人捲進冤案。
放任媒體公審竟導致冤案?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程序中,媒體過度的渲染,將對涉案人等的隱私權與名譽問題產生莫大侵害。且事件成為大眾焦點,也凝聚了一股濃厚不信任的氛圍,更對偵查或審判的方式,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干預,重重打擊公正審判的防備,甚至也過度加深了我們對嚴刑峻罰的期待。尤其,未來台灣將啟動「國民法官」的制度,如果不能有效約束「媒體公審」現象,更可能會讓人民參與審判的美意受到重創。
也就是說,媒體公審不只是一起以八卦或社會新聞為主題的報導,更是橫跨「大眾-媒體-司法」不同層次、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複雜現象。透過媒體的密集報導,司法體系中的當事人或公務部門,抑或社會上的閱聽者,都會被捲入這樣的波動。
於是,這樣的報導模式,對於當事人來說,不僅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精神壓力,更因為「有罪推定」的偏見報導──就算之後判決無罪,過程中所喪失的信用,親族的撕裂、事業不振或被社區排擠等狀況,更對無辜被告的人格、名譽、隱私或財產權,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另外,在有罪推定的社會氛圍下,也讓民粹現身施壓司法,迫使檢察官或法院,甚至證人都不得不考量輿論的聲音,難以純粹依照證據做出決定,不免引發冤罪等問題。
而即便眾人能夠奮力抵抗這樣的現象,但隨著媒體渲染的力道越大,社會上有罪推定的印象也越難扭轉:一旦法院後來判決無罪,就非常容易讓人民對司法感到失望;這樣的循環將不斷減損「司法威信」。
反觀,如果連受過專業訓練,且平日習慣如此氛圍的司法官都會受其影響──對於未來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來說,恐怕更難以招架。
最後,當大眾看了許多犯罪新聞,媒體又過度報導犯罪新聞,人民被害的恐懼不僅被燃起,同時也可能對嚴刑峻罰抱持更多的期待──最後刑罰制定的過程,不免陷入民粹主義的泥沼。
因此,司法院釋字第623號指出: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可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給予言論適當的限制;同院釋字第509號也說:為保護名譽、隱私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得對言論自由作適當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媒體的報導,固然滿足了閱聽者追求真相的慾望,卻過度衝擊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公平法院與法治文化的向下沉淪;用一則新聞報導,衝擊各方利益,卻只成就媒體自身的獲利,那也就該針對這種報導,適度用法律畫出合理的限制。
報導的法律限制:偵查不公開
在2017年9 月,為改善司法運作,減少媒體公審對訴訟的衝擊,總統府發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成果報告書」,旨在落實「偵查不公開」的界限。而什麼是偵查不公開?現行制度如何運作?
打個比方,撲克牌桌上,我們常說底牌給人看到,那就不好贏牌了。同樣地,如果在犯罪的調查過程中,有人把重要訊息透漏給犯罪嫌疑人或媒體,那麼後續追查也會難上加難;而且後續如果發現偵查對象是被冤枉的,之前過多的曝光,也會讓對方未來生活受到極大的傷害。
因此,《刑事訴訟法》裡面設有所謂「偵查不公開」的重要規定,就是為了緩解媒體公審的現象,讓「檢警院」能更正確地偵查與審判,並適度保護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權益。而為了徹底落實偵查不公開,《刑事訴訟法》更授權司法院與行政院訂定更細緻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媒體的報導固然滿足閱聽者追求真相的慾望,卻過度衝擊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公平法院與法治文化的向下沉淪。(圖/視覺中國)
然而,所謂「偵查不公開」也不是毫無例外的絕對禁止。《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合法權益」,就能適度公開犯罪資訊。而為了弄清哪些事項符合前述例外,《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進一步規定7種得具體公開的內容。因為媒體報導也能召喚線索,是檢警破案的重要「工具」;而且適度公開偵查資訊,也能呼籲民眾多加注意,避免損害擴大,保障社會治安。
不過,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管控資訊能否公開的要件,有些可能稍嫌抽象,也讓第一線人員手握相當寬廣的解釋空間;更讓部分檢警樂於利用媒體,強化自身的訴訟優勢。最終,在實務運作上,偵查不公開的原則狀若虛設,「偵查公開」隨著辦案需求而能自由伸縮。
若報導錯誤可否請求修正
針對錯誤的報導,被影響的那一方可否要求修正?這邊就涉及到「媒體近用權」的概念。
在現行法規的運作下,又可區分為「答辯權」與「更正權」兩大類型;前者能讓被報導的人們向媒體請求相當的答辯機會,且媒體不得拒絕;後者則賦予相關人等,向媒體請求在期限內、更正錯誤的權利。相較妨害名譽罪或民法上的損害賠償,須歷經費時的訴訟程序,被報導的人們可以利用那些權利,在更短的時間內發動答辯,或請求更正錯誤資訊。
不過,如同學者於論文中提到:「這種手段的成效其實繫諸輿論的批判力道、媒體對事件的主觀意見,甚或是當事人自身的外表、口才與人格魅力……等不確定因素,若稍有不慎,選擇『親上火線』行使更正權與答辯權的舉動反而容易引來二度的媒體公審,進而引發某種惡性循環。」
避免媒體公審填補法制漏洞
當特定八卦新聞或司法案件成為焦點,媒體公審,將不免讓當事人及其親友,甚至各種司法人員,還有在旁等待熱鬧的群眾,都捲入這場激情大戲。雖然這一切是以保障閱聽人「知的權利」為號召,但過程中除了造成當事人情感與隱私的撕裂,更因難以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公平審判,甚至未來的刑罰政策,都會帶來許多干預與爭議。
然而,面對這樣的窘境,攸關媒體公審的相關法制可說相當不足,難以紓解前述各方糾結的緊張關係;待「國民法官」正式上路,趁這個法制漏洞所灌入的輿論壓力,更可能把刑事案件一步步推向冤案的深淵,我們都應促使立法者趕緊填補這段法制空白。
這樣的再三衡量,如同筆者在《懸在天平兩端的言論自由與民主保障》所說:「流轉在不可切割的兩岸歷史,分分合合的國內派系,詭譎多變的國際局勢,大法官與國外裁判給了一些思考方向,讓我們在世界和平那天到來前,有辦法在『避免民主失靈』和『避免過度箝制言論』這兩個載浮載沉的議題之間掙扎,所以常聽人言:台灣真是公法學寶庫。」(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運動白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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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主編。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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