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科學園區迎曦湖北側停車場,29日清晨發生焦屍命案,檢察官以涉案洪姓男子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檢察官30日上午進行解剖相驗,初步發現死者背部有7處刀傷,胸部肋骨部位有1處刀傷,其中背部2處、胸部1處深及肺臟,造成死者有氣血胸之傷害,不過死者身上的刀傷仍非致死原因,死因目前初判是焚燒之燒灼傷所致,正式死因尚待鑑定為最終判定。
▲南科園區29日清晨發生一起焦屍命案,檢方初步相驗遺體,死者葉男疑遭活活燒死。(圖/記者林悅翻攝)
南科園區29日傳出一起火燒車案,待消防局到場將火勢撲滅後,卻在機車龍頭上發現一具焦屍,原以為是單純火燒車案件,未料竟逆轉翻盤為命案!涉案的洪姓男子疑因感情糾紛,相約葉男在南科園區談判,2人一言不合當街發生鬥毆,洪男疑似將身負重傷的葉男載往迎曦湖北側停車場後再縱火焚燒。
這也讓外界質疑洪男以機車雙載方式,載運死者到焚燒現場時,葉男在當下是受傷還活著?是洪男活生生縱火燒死死者,還是葉男當時已經死亡?洪男亦或是縱火焚屍等疑義,經檢方解剖查明,死者應是被活活焚燒死亡,洪嫌行兇手段令人髮指。
▲法官初步相驗遺體後認為葉男身上的7處刀傷並非致命傷,葉男疑遭活活燒死。(圖/記者林悅翻攝)
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林仲斌指出,檢察官會同法醫於30日上午進行南科焦屍命案死者解剖相驗,初步發現死背部有7處刀傷,胸部肋骨部位有1處刀傷,其中背部2處、胸部1處深及肺臟,造成死者有氣血胸之傷害,但刀傷仍非致死原因,死因目前初判是焚燒之燒灼傷所致,正式死因尚待鑑定為最終判定。
而葉男的父母30日也抵達殯儀館相驗遺體,2人低頭以帽子衣物遮蓋面容,全程不發一語。
▲▼台南南科園區命案今解剖,葉男父母和檢察官30日抵達殯儀館進行相驗。(圖/記者林悅攝)
林仲斌表示,本案經檢察官初步調查,發現死者37歲葉姓男子是於29日凌晨下班後與洪姓被告騎機車在南科園區環西一路與環東一路發生爭執扭打,葉男當即倒臥在該路口,洪男再騎著葉男的機車,將葉男載至迎曦湖畔停車場,過程中尚因行車不穩擦撞電線桿發生自撞車禍,洪男見葉男機車因擦撞電線桿而逸漏汽油,即於停車場內點燃汽油焚燒葉男及機車。檢察官訊問後認洪男涉犯殺人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及滅證之虞,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洪嫌。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林福來指出,南科焦屍案被告洪姓男子經訊問後,坦承因感情糾葛,持兇刀剌向被害人身體部位正面及背部各一刀,以及騎被害人之機車將被害人載離案發現場至附近停車場,再以汽油放火焚燒被害人後隨即逃離現場等情,但洪男卻辯稱他拿刀只是要嚇嚇被害人等語。
▲檢方認為涉案的洪姓男子涉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圖/記者林悅翻攝)
法官認為,本案有證人即洪男前女友等人證述在卷,又有卷內檢警所提事證可佐,足認洪男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又洪男所犯殺人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勾串、滅證之虞,且洪男所涉犯行,對社會治安有相當危害,權衡公共利益與被告人身自由,應認對洪男為羈押為適當,以確保偵查、追訴之進行,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羈押,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諭知被告洪嫌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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