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10公里為容忍值,是因以前擔心測速照相不準,讓用路人有緩衝。(示意圖與本文無關/本報資料照)
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汽機車肇事糾紛的判決結果經常引人關注,其中雖然警方取締超速一般有10公里容忍值,但若在容忍值內行駛時肇事,一樣得付起超速的法律責任。例如在駕駛人路口撞上闖紅燈車輛,但該路段限速50公里,駕駛人時速為55公里,有案件判決結果為駕駛人車輛超速,因此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
《自由時報》報導,陳姓女子2021年在基隆撞死違規闖紅燈的陳姓騎士,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起訴,而基隆地院法官認為案發該路段速限50公里,陳女車速為55公里,為超速情形並且未注意車前狀況肇事,由於雙方已和解,因此判陳女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2年。
高雄類似案例判決卻不同,林男撞傷闖紅燈的邱姓騎士,當時車速為容忍值上限的60公里,被法官認為邱男闖紅燈為主因,林男超速為次因,仍需判林男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2年。
報導引述律師柯林宏指出,類似案例法官會釐清照則後依比例定奪被告刑責輕重,若未超速刑責可能更輕甚至無肇責,但仍需由個案狀況和個別法官做出決定。基隆市警察局交通隊副隊長吳誌權則表示,在超速容忍值內一旦出嚴重車禍,就算只超速2、3公里一樣得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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