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台北市內湖區某李姓地主,2016年底疑似酒後與妻子爭吵,竟持水果刀殺死妻子,又自刺左胸,最後獲救。一審將他判刑8年,二審改判14年,更審又改判8年後定讞。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自為判決,改判7年6月,但須於服刑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
本案發生於2016年11月中,李男靠著父親留下的土地與建商合建內湖路二段大樓,李家分得一半住戶,李男靠著收租金過活。他與大3歲的顏姓妻子在案發前6年結婚,但婚後感情不睦經常爭吵。案發當天晚間,李男疑似酒後與妻子大吵一架,隨後李男持水果刀砍殺妻子頸部多刀,並自行打電話報警,在警消人員到場前,李男又持刀自捅左胸。
而警消與李男家人趕到現場時,雖聽見爭吵、尖叫、哀號聲,但卻因李男拒絕開門,無法進入屋內。李男哥哥從後陽台爬入屋內後,赫然發現弟弟與弟媳雙雙躺在血泊中,警消進入將2人送醫,顏女不治,李男撿回一命。檢方偵查終結後,認為李男殺妻罪證明確,觸犯「家暴殺人罪」,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一審士林地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8年、施以監護3年。上訴二審後,二審改重判有期徒刑14年。但更一審又改判有期徒刑8年、施以監護3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案件定讞後,李男與家屬達成和解,分別賠償死者母親294萬餘元、死者女兒208萬餘元。因此檢察總長為他提出非常上訴,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因此撤銷確定判決,自為改判李男有期徒刑7年6月、並於刑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3年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