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一間美容院起火燃燒,竟是美容師將煙蒂確實熄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區1間美容院去年6月25日發生火警,火勢蔓延燒到隔壁吳、游屋主家,燒毀牆壁、冷氣機等物,吳、游2人憤而向警局報案。警方鎖定美容院的許姓女美容師,許女到案否認在室內抽菸、亂擲菸蒂,強調失火後發生電線走火,火災造成應該是電線走火,檢察官不採信其辯詞。士林地檢署偵結,依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等罪起訴。
起訴指出,許女(42歲)向吳姓二房東承租該屋,擔任美容院負責人兼美容師,事發當天下午4時許,她在美容院休息室抽菸,竟將未完全熄滅菸蒂隨手丟在沙發上,導致菸蒂在沙發續燒2小時20分後,引燃泡棉並逐步延燒至木質牆面燒毀房屋內的椅子、家具等,甚至延燒到隔壁吳、游兩戶住家。
警詢、偵查時,許女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罪嫌,辯稱「在這邊抽菸的人不只我1人,而且案發後不久發生電線走火,應該是電線走火造成火災」。
檢察官勘驗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張、楊、呂等證人供述,認為許女所說與證人所述完全相反,加上吳姓消防員到庭結證說明,認定另場電線走火火災原因顯然與本案火災原因無相關,故認許女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檢察官認為許女涉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及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一般物品罪,1行為觸犯數罪,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較重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物罪嫌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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