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林昶佐 。(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黃巈禾/綜合報導
台北市第五選區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將於1月9日舉行投票,投票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4時止,投票時攜帶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將罷免票帶出投票所、故意撕毀罷免票等行為都觸法。《東森新媒體ETtoday》整理以下行為恐觸法,請民眾多加注意。
一、不可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
投票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如有攜帶上開物品者,應交由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代為保管,於投票完畢後,由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驗明身分後發還;如違反者, 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不可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投票人圈選罷免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6 條第2項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可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
投票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四、不可撕毀罷免票
投票人領得罷免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罷免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罷免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如將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罷免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之規定,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五、不可干擾投開票
在投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1)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2)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3)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不服制止。(4)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六、投開所30公尺內不可喧嚷或干擾
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七、不可穿戴政黨、候選人相關物品
投票進行期間,不可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經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規定,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八、不可競選、助選或罷免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規定者,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九、不可發佈民調
投票時間截止前10天,包括9日投票當天,政黨或任何人冶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與此次罷免案有關的民意調查資料,也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違反規定者,也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十、要戴口罩
投票人均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裁罰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為防範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中選會指出,在防疫期間,民眾前往投票時應全程佩戴口罩,但於進行身分查驗時,仍應暫時脫下口罩配合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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