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2.5「漸近死亡」竟無罪 檢上訴被駁回:儀器失準有誤

▲台北市交通大隊執行第二波酒駕大執法,在南港區攔到一吳姓男子喝鱉湯料理上路,結果酒測值高達0.91。(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羅姓男子酒測值超標10倍獲判無罪。(示意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屏東一名羅姓男子去年4月間和朋友喝了6、7瓶啤酒後騎車上路,被警方攔檢,酒測值竟高達破表的2.5毫克,屏東地院審理時認為酒測值超標10倍屬於「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羅男2.5毫克的酒測值很有可疑,判羅男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羅姓男子是在去年4月10日晚上8時許,在屏東東港因騎車搖搖晃晃,被警方攔查,警方對他吹氣酒測,酒測值高達2.5毫克,比0.25毫克的違法標準高了10倍,連警察也當場喊出「阿娘喂」的驚呼聲,羅男事後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一審時,屏東地院認為酒測值超標10倍在實務上相當罕見,連員警也覺得「怪怪的」,且一般人呼氣酒精濃度達到2毫克時,會出現「呼吸中樞麻痹、漸近死亡」及「無法開車」之狀態,若濃度達2.5毫克則會「致死」,因此認為羅男的酒測屬於「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

此外,法官審查員警密錄器畫面也發現,羅男案發時尚能理解警員的陳述而與警員對話,並無爛醉如泥、神智不清的情形,因此認為2.5毫克的酒測值相當可疑,且員警發現酒測值異常後,也沒有改用其他儀器檢測,因此判羅男無罪。

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認為警方對羅男酒測時所使用酒測器經專業單位驗證合格,酒測前也有依規定提供飲用水供被告漱口後再施測,酒測程序並無瑕疵,不能僅以酒測值過高就認定酒測值失準有誤,因此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員警雖然發現羅男有站立不穩及語意含混不清現象,但酒測值出現明顯異常後,卻沒有改用其他儀器檢測,也沒有讓羅男測試觀察紀錄表、生理測試狀態報告表、直線及平衡測試錄影等其他直接證據方法來證明羅男酒駕,可能有程序上的瑕疵,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羅男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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