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佔用索賠竟還倒貼15倍 律師建議「宣示主權」自保

▲鐵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律師建議地主在空地加裝鐵鍊等阻隔設施,宣示所有權禁止外人侵入。(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地主向隨意佔用土地停車的車主求償,僅獲賠345元卻要自付近5000元裁判費,法律是否對地主的保障不足?律師鄭遠翔說,地主提告若能舉證周邊地區停車收費標準,並請求排除車主繼續侵害所有權,結果應該會好很多,更理想的作法是架設阻隔設施與張貼醒目警語,讓侵入者了解法律責任,若對方強行佔用甚至破壞阻隔設施,可追究強制或毀損的刑責。

新北1名連姓地主向長期佔用他土地停放機車的3姊弟求償10萬元租金,僅獲賠345元,但裁判費1000元與地政事務所到場測量費用4000元,地主要自付4983元,根本賠了夫人又折兵。

鄭遠翔說,這位地主可能沒舉證周邊地區機車停車費的價碼,所以法官才認為現今社會一般不收機車停車費,改用《土地法》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時,變成以申報地價、佔用面積比例與地主持分為準,加上不能具體證明持續佔用達5年,就很容易讓獲賠金額縮水。

除了提出當地有收取機車停車費的事證,或許可讓法官有明確標準判賠較高金額,鄭遠翔認為地主還可引用《民法》第767條,請求法官判准除去、防止車主隨意妨害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不過訴訟終究緩不濟急,鄭遠翔建議地主可加裝鐵鍊、圍籬或鐵門等阻隔設施,並張貼醒目警語禁止外人擅自進入

鄭遠翔指出,竊佔罪必須以佔據或佔有方式,將他人土地及其定著物等不動產置於自己支配管領之下,並排除他人使用,才會構成,所以晚上回家任意佔用他人土地停車但不是天天為之,就不易被論處竊佔罪,可是破壞阻隔設施侵入土地,有可能觸犯毀損罪嫌,若沒破壞設施但強行進入,例如拉開鐵鍊沒扯斷,也可能涉及強制罪,因此加裝阻隔設施明確宣示所有權,比較能保護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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