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針對4件超過3次酒駕者,將傳喚到案發監執行。(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酒駕事件頻傳,為避免酒駕肇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憾事一再發生,士林地檢署發新聞稿指出,即日起,就累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的被告,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檢方在執行時將從嚴審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如認違法情節重大,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將依法發監執行,以嚴懲酒駕,杜絕僥倖。
士林地檢署指出,56歲蘇姓男子5年內4犯、38歲李男2008年至今6次、5年內3犯、48歲蔡男5年內3犯、32于男5年內3犯,皆被法院判處6月以下徒刑確定,易服社會勞動但履行狀況不佳,經檢察官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參照台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揭示的審核酒駕累犯案件,易科罰金標準,審酌這4位受刑人因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甚多,犯罪情節重大,已報請檢察長核定,將傳喚4名受刑人到案發監執行。
對此,檢方表示,鑒於近期酒駕事件頻傳,甚且因肇事導致人命傷亡、家庭破碎,累犯者無視政府的宣導,視法令如無物,絕不容姑息輕縱。
法務部102年6月21日法檢字第10204535170 號函:
受刑人五年內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者,應認為「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易科罰金,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個案情況考量准予易科罰金:
(一)受刑人係單純食用含有酒精之食物(如:薑母鴨、麻油雞、燒酒雞),而無飲酒之行為。
(二)吐氣酒精濃度低於 0.55mg/1,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或異常駕駛行為。
(三)本案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 3 年。
(四)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本案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五)有其他事由足認易科罰金已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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