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宿已婚女警家傳訊「愛妳」 男警辯:疫情嚴峻無旅店可住

▲▼外遇,離婚,分手,劈腿,小三,偷吃。(圖/翻攝自pixabay)

▲曹姓員警被人夫怒控去年7月間到已婚女警家過夜,遭法院判賠12萬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新北一曹姓員警被人夫怒控和已婚女警交往,2人不但傳有「愛你」等曖昧簡訊,曹男還在去年7月,疫情正值嚴峻之時前往女警家過夜,遭人夫求償10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判曹男須賠償人夫12萬元。

判決書指出,新北一名人夫向法官控訴,其和警察老婆自2018年結婚後,2人原同住在永和的住處,後來他因職務調動關係調往高雄,未料人夫卻發現,和老婆同為員警的曹姓男子竟因此趁虛而入,2人不但互傳「愛你」等曖昧訊息,曹男還曾在去年7月到他們的永和住處過夜,主張曹男侵害其配偶權,使其精神上受有痛苦,怒向曹男求償100萬元。

庭審時,曹男向法官辯稱,他和已婚女警2人因工作結識,且同為台南出生,因此有較多的共通話題。曹男坦承確實有向已婚女警傳送「愛你」等訊息,2人並有互訴心事,但在現今社會風氣下,無論異性同性表達「愛」或「喜歡」早已不僅限於傳統意義下的愛慕之情,也有可能為表達欣賞個人特質之意,且2人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行為,主張不得因此就認定他和已婚女警2人非單純朋友關係。

至於曹男曾在去年7月29日女警住處借宿一宿之事,曹男解釋,當天他因事北上,但恰逢疫情嚴峻之時,許多旅店並未開放,因此才會借宿在女警家中,但2人絕對有恪守男女應有分際,主張已婚男女在不違反婚姻誠實的前提下,仍有獨立交友機會,縱使他和已婚女警同室共處,僅為道德上可受公評,但仍未達不法程度。

新北地院審理後勘驗相關證據後指出,曹男主張會和已婚女警共處一室,是因為2人相談甚歡,又因疫情嚴峻而無法尋得住處,但台灣早在去年5月12日升級為三級警戒,同年7月27日降為二級警戒。

法官指出,當時因警戒因素,陸空交通與住宿等均有相當程度的降載,曹男自台南北上應可預期會有多處不便,不可能不事先規劃相關住宿、交通,若非事先徵得已婚女警同意,自不可能前往借宿,且曹男在女警住處停留逾48小時,甚至就連女警前往值勤上班期間,也沒有離開,因而曹男有侵害女警丈夫配偶權之事實。

不過法官也同時勘驗曹男和已婚女警2人的相關簡訊也發現,曹男在對已婚女警傳訊「愛你」簡訊的隔日,已婚女警曾向曹男表示,「昨天我老公有看到對話,我覺得我自己已經是結婚的人,卻沒有拿捏好界線,有心事沒有好好跟我老公溝通,卻跟你講...造成這樣的局面。我傳完這些就會直接把你刪掉好友了」,曹男也回以「抱歉,我不該逾越我們之間的距離,甚至把我這陣子部分感情加諸在你身上,對不起這陣子一直打擾你,不會再吵你了,造成你們的困擾實在很抱歉」,認為曹男辯稱2人僅互訴心意,並無踰越分際之辯詞,並非全然不可採信,判曹男須賠償人夫12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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