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男為男友口愛,高院再判無罪。此為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一名曾任國小老師的男子阿偉(化名),明知自己感染愛滋病,卻在2017年間隱瞞病情,在未戴保險套的情況下為男友口愛與性交。一審法院輕判阿偉1年5月,但二審引用學術論文,認為「均未射精,無射精之口愛實際傳染之風險為0」,改判無罪。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法院12日再度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阿偉在2003年6月間就被檢驗出患有愛滋病,之後開始接受治療,10餘年來都沒有發病。而本案發在2017年5月間,阿偉邀請新認識的男友到家中,2人在沒戴保險套的情形下,發生關係,包含口愛與性交。男友事後發現阿偉竟然隱瞞病情,而與他發生「危險性行為」,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檢方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對阿偉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2人當時是合意性交,且男友並未被傳染愛滋病,男友甚至還在法庭上請求法院對阿偉從輕量刑,一審法院最後輕判阿偉有期徒刑1年5月。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引述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於2013年5月間所出版之《結束因未披露HIV、HIV暴露和傳播而產生的過於寬泛的刑事定罪:重要的科學、醫學和法律考量》,及2016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之愛滋病毒學者所發表之《專家共識聲明:刑法脈絡下的愛滋相關科學》的兩份學術文件,為「危險性行為」之認定基準。
高院因此認為本案中,「彼等互為口交,均未射精,依照上述2份文件所示,無射精之口交實際傳染HIV之風險為0,足見無射精之口交依照目前醫學研究結果,並無造成感染HIV之風險。」最後逆轉改判阿偉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更一審12日宣判,還是判決阿偉無罪。更一審除了引用聯合國這兩份學術文件外,再引用衛福部去年10月間的函釋,以及委託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依醫學臨床見解,感染者與非感染者互為口交,因感染者未射精、未流血,有傳染性的愛滋病毒仍存在感染者體內,在醫學上並沒有造成非愛滋病毒感染者感染愛滋病毒之可能。」故還是判決無罪。本案檢方上訴第三審受限制,阿偉幾乎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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