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從惡血審判看經濟犯罪是否適合人民審判

▲▼ 美國生技公司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霍姆斯(Elizabeth Holmes)被控詐欺等多項罪名。(圖/路透)

▲美國生技公司Theranos創辦人伊莉莎白‧霍姆斯(Elizabeth Holmes)被控詐欺,最後遭判4個詐欺罪成立。(圖/路透)

伊麗莎白·荷姆斯(Elizabeth Holmes),因創立薩諾斯(Theranos)公司,並推出愛迪生檢測器,宣稱只要一滴血,即可檢驗出各種疾病,引起話題。在諸多名人,如前國務卿季辛吉、前總統柯林頓等等的大力推薦與支持下,荷姆斯又被稱為「女版的賈伯斯」。

只是隨著時間推移,當初所宣稱的一滴血檢測百種疾病的承諾,似乎一一跳票。2015年,更有記者出版《惡血》(Bad Blood)一書,踢爆這根本是個大騙局。在謊言逐漸被揭穿後,市值曾高達90億美金的薩諾斯公司,也注定走向破產一途。

而在荷姆斯不願意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下,就被起訴11個詐欺罪,並於2021年9月開始進入陪審程序,且在2022年1月3日,遭判4個詐欺罪成立。如此漫長的過程與結果,就讓人思考:對於所謂經濟犯罪,是否適合由人民來審判?

雖然從現在來看,以一台機器、一滴血即可檢測出百種疾病的有無,似乎是個謊言,但於現今這個強調創意的時代,在某個發想提出之時,實在很難判斷到底是騙子、還是先知。舉個例子,目前世界首富的特斯拉老闆馬斯克,其在十多年前,開始著手開發可回收的火箭,甚至現在提出的殖民火星計畫,因科學發展的不確定性,馬斯克無論於過去、現在及未來,是否都會有人認為其是天才或騙子。因此在荷姆斯案裡,對於被告是否有詐欺的意圖與行為,就不能單以事後失敗的結果來論斷。

只是在惡血案裡,對於醫學與科學技術的發展是否已經成熟,以及利用這些技術來募集資金等等,實皆涉及專業,這對於陪審員來說,絕對是嚴峻的考驗。

在荷姆斯案裡,由8位男性與4位女性所組成的陪審團,經歷長達18週的審判期間,並在長達7天的評議後,做出4個詐欺有罪、4個詐欺無罪與3個詐欺無法達成一致決的結果。在陪審制度下,因量刑是由法官進行,故陪審團的工作也就告一段落。

此案審判期間如此之長,除了被害者眾多外,即是所涉及的醫療科學與商業常規的複雜。這對陪審員來說,無疑是個極大的耐力與知識的考驗。而這樣的複雜性,自然也拉長了評議時間;尤其是陪審團評議,不能有法官在場,故對於評議前的教示,就會變得相當重要。但對於這類高度專業的案件,到底要如何說明,卻又是一大難題。而在陪審採一致決下,即便法官不希望有無法一致決的所謂僵局判決(hung jury)出現,但在此案中,仍出現3個僵局判決。凡此種種,自然也會讓人產生,此類案件是否該由人民審判的疑問。

我國《國民法官法》於2020年7月立法通過前,針對適用範圍,除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外,即是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此的界定,就有可能使《證券交易法》中的內線交易、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等罪,只要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就將成為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

惟在立法時,恐考慮到此類案件的複雜與專業性,致可能帶來審理的長期化,致於最終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標準,就使經濟犯罪的案件,未能成為《國民法官法》適用的案件範圍。只是此類案件,往往因被告身分與地位的不同,總讓人有司法差別對待的懷疑,因此更賴平民參與,故於《國民法官法》實施6年後的總評估時,或許也該考量此類案件納入《國民法官法》的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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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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