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圖/資料照)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會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擬具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促轉會表示,過去雖然對受害者金錢「補償」,但不法的有罪判決仍然存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通過後,承認國家「司法」不法,公告撤銷不法判決,也推動權利回復。這次修法將會更完備國家不法範圍,並完善權利回復事宜,包括沒收之財產的處理。
兩部草案揭示權利回復的兩大階段:一、完備平復威權時期國家不法之範圍:先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主管機關確認國家行為是否為司法不法或行政不法。二、從「賠償」的角度完善權利回復:再依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更全面、妥適的平復被害者或其家屬權利。
促轉會表示,現行促轉條例第6條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但過去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侵害人民權利之行為,包含各種行政權不法作用,因此提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應予平復國家不法行為的範圍,將公告立法撤銷之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法處分,並增訂行政不法之確認。
此外,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施行以來,依該規定公告撤銷之案件被害者或其家屬,其權利之回復亦須有明確之法源依據方得以實現,故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
根據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對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進行進行權利回復的賠償,涉及生命、人身自由等,賠償金額提高。死亡賠償金額由過去的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人身自由之基數制從舊制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到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若在關押期間死亡,則增給50萬元。
另外,也增訂差額請求權。對於過去已依法受領賠(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其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如此賠償金額計算規劃,既是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其家屬的權益,也是避免雙重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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