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揭「18年媳婦有結過婚」 人夫怒告妻、岳父母求償百萬吞敗

▲▼結婚。(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蘇姓人夫透過母親知道原來妻子有結婚紀錄,怒告妻子與岳父母並求償100萬。(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夫妻結婚18年,某日軍職人夫母親請領戶籍騰本,意外發現媳婦有結過婚紀錄,立刻告訴兒子。遭追問的人妻則解釋與前夫結婚是為了取得貸款紀錄,才會結婚,人夫不信,逼妻子交出前夫聯繫方式,但妻子不斷發誓,他仍不信,更認為妻子以外遇方式誘使2人結婚,毫無婚姻忠誠可言,因此怒向妻子及岳父母提告請求損害賠償100萬。

人夫阿正(化名)主張,他與妻子小琳(化名)在2002年結婚,仍是夫妻關係,但從自己母親申請的戶籍謄本發現,小琳在1997年8月22日與前夫離婚,但小琳卻隱瞞已婚身分,從1996年11月與他交往,多次外出發生性行為,又在2020年9月18日發現小琳竟與前夫有對話。他憤而向小琳求證,但妻子解釋,因辦理貸款需求,才與前夫假結婚,取得貸款資格,他不信,要求妻子交出前夫聯絡方式,但小琳一再發誓是事實,人夫認為自己在部隊服務根本無法求證。

怒火中燒的阿正聯繫妻子前夫後,求證當時的妻子確實以外遇方式交往,而岳父母也協助自己女兒長期隱瞞,侵害他結婚的意思自由,導致他精神受創前往精神科就醫,因此在去年2月提出訴訟,請求妻、岳父母應賠償他精神撫慰金100萬元。

▼阿正知道結婚18年妻子竟有結過婚,竟怒提告求償。(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夫妻 結婚 幸福 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小琳出庭解釋,他在1997年8月22日就已經和張姓前夫離婚,且否認是外遇才跟阿正交往,而且他與阿正從交往多年才在2002年決定攜手結婚,因此與他1997年就跟前夫離婚,兩者根本沒有關聯姓,強調阿正與她結婚與否,都跟前段婚姻無關也對婚姻沒有影響,故認阿正配偶權未受侵害,小琳也認為從與前夫離婚到阿正提出訴訟,都已經超過23年,因此主張時效已過。

法官認為2人認識到交往,期間長達5年,足見雙方因建立感情而互訂終身,難認阿正有因為妻子隱匿不實才陷於錯誤而結婚,況且,現今市民法律是奠基在個人自由基礎之上,重視性別平等、性別平權以及婚姻自由,結婚的一方在結婚時,另一方是否曾經經歷過前段婚姻,是個人選擇,顯然非個人結婚條件,即使阿正主張小琳在結婚前未主動告知有離婚情勢,也難認小琳有侵害阿正的結婚自由或配偶權,而賠償請求權也超過時間而消滅。

至於,阿正請求岳父、母連帶賠償,法官則認為,當時阿正與小琳都是成年人,基於自由意願結婚,岳父、母在法律上並無阿正所指需善盡告知小琳是否有過前婚姻義務,何況小琳是否曾經經歷前段婚姻,是她個人自由的選擇與經歷,並非個人結婚條件、資格,縱使岳父、母有阿正主張婚後持續隱瞞,也難認有侵害他權益情形。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阿正請求妻、岳父、母共同賠償精神撫慰金100萬元,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20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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