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分配要夫妻達成共識。(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做家事要不要獲得經濟補償?大陸吉林一對夫妻訴請離婚,李姓丈夫認為自己作為「家庭煮夫」,應得到經濟補償,最終法院判決王姓妻子給付李男補償款1.5萬元(人民幣,下同,約新台幣6.5萬元)。對此網友一致認為「補償太少了」,直言「說白了,家務帶孩子不值錢」。
綜合陸媒報導,王女與李男是自由戀愛後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但兩人經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王女2012年起就獨自外出打工,兩人分居後,婚生子女跟隨父親生活,王女對孩子則較少照料。
王女去年7月起訴離婚。在訴訟期間,李男提到自己作為「家庭煮夫」,日常要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為家庭付出應盡的義務,離婚應該得到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調解和好無效,應當准予離婚。此外,由於原被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李先生負擔較多撫育子女的義務,王女士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綜合王女士的經濟收入情況以及當地生活水準,法院最終判決王女士給付李先生補償款15000元。
法院提到,去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後,無論何種財產制,夫妻離婚時,男方或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就是說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保護了那些為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合法權益。
▲微博評論。(圖/翻攝自微博)
對此網友一致認為「補償太少了」,「八九年時間,一萬五就打發啦?」、「只能說,婚內家務不值錢,少當家庭主婦/夫」、「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不管男女,養孩子、做家務的價值,都不太可能被承認」、「說白了,家務帶孩子不值錢」、「果然,捨去工作犧牲自己在家帶孩子不值得,一萬五,請個保姆都請不不了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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