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張姓男子遭女子指控,2019年3月間在桃園市某摩鐵對其強制性侵得逞,地院法官審理後判處張男無罪。(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張姓男子遭女子指控在2019年3月間,要脅公布女子與其前男友偷拍不雅照片,雙方相約桃園區某摩鐵見面,但張男卻違反其意願,強行脫去其衣物並喝令其先洗澡後性侵,還在其嘴裡射精。張男則否認犯行,辯稱沒有與女子發生性行為等語;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根據女子與證人證詞,認為女子事後離開摩鐵時態度從容且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張男犯行,審結判處張男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認識在桃園某夜市販賣3C產品的女子,2019年3月間,女子接獲杜姓友人聲稱,要女子到摩鐵取回與前男友的不雅照片,女子遂於3月12日晚間6時許依約到摩鐵房間等候,未料張男於13日凌晨零時進入房間,雙方聊天後未久,竟強行將女子衣物、褲子褪去,喝令女子至浴室沖澡,再強壓制在床,違反女子意願強制性侵,後來還在女子口中射精。
女子事後到醫院驗傷提告,檢方根據醫院診斷證明與刑事局自女子下體與陰道深處均檢出與張男相符之DNA型別之事實,桃檢認為犯行明確,偵結將張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堅詞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沒有與女子發生性行為,案發當天是女子自己進入房間,後來他與女子在房間聊天,女子身上驗出與他同型別之DNA,可能是因為有共用浴室或毛巾,所以不小心沾染到等語。其辯護人則辯稱,女子前後所述矛盾,且有多處不合常理,退房時,女子並無異樣,亦未向人呼救,與張男互動正常,女子在房間時,曾多次接聽電話,女子若遭張強制性交,張不可能讓女子自由與他人通話,反而可藉機會向他人求救,但女子捨此不為,足證張並未為強制性交行為等語。
女子則主張,案發13日凌晨0時39分去摩鐵房間,看到沒人本來要走出來,後來就看到杜姓友人傳LINE說「有人要進去了」,抬頭張男出現,張一進來就摟抱,還坐在其大腿上亂摸,當時掙扎想要起來,張男很兇地說:「妳坐下」、「妳手上有把柄在我這裡」、「你的不雅影片在我這裡」之類狠話,她很害怕,懷疑張所指把柄應該是與前男友偷錄的不雅影片。後來張動手脫其衣服,還叫她去洗澡,她只能照做,但心裡很害怕,洗好澡出來時,張男脫光衣服對其強制性侵,一開始有帶保險套,後來張把保險套拿掉,最後硬是射在其嘴巴裡等語。
法官認為,醫院驗傷診斷書記載「女子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臀部、四肢部均無明顯外傷」等語,可見女子驗傷之際,身體並無任何外傷存在,則被告張男是否確有對女子強制行為,已有可疑;張施以強制力壓制女子,可想見女子對其敵對意識甚高,並非願意順從之人,強制性交行為完畢後,為免女子向人呼救或報警,理應盡速逃離現場,然女子卻與張男一同從容離開摩鐵,完全不擔心女子趁機向旅館人員或路人求救,徒增遭立即逮捕風險。
此外,女子案發後仍願意與張一同搭乘電梯,並願搭載張男機車至巷弄內牽車,絲毫不擔心張男利用單獨相處機會,再度對其為侵犯行為,女子事後反應,已有多處與常情相悖,甚為可疑;又杜姓證人已於2019年6月間死亡,但在警訊時雖坦承認識女子,但否認有以不雅照片邀約女子至摩鐵一事,亦稱不認識張男等語。
法官根據女子證詞與證人證稱,事後曾接獲女子透露遭被告強制性交一事,並出現激烈情緒反應等語,均為女子遭被告強制性交一事均係聽聞女子所述,自屬為女子之同一、累積性證據,無法作為女子指述之補強證據。法官審酌,本案除女子指控證述外,其餘事證均不足以做為證述補強證據,自難以女子前揭證述,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程度,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張男確有檢方所指強制性交犯行,審結張男應為無罪之諭知,判處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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