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記者陳崑福攝)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3號九如匝道,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遭檢舉被告發,罰鍰3000元,他不服,以案發時方向燈突然故障導致,且立即在隔天修復;法官認為,駕駛人有確保裝置可能使用之義務,也應避免如此突發事故發生義務,自當應對此等突發事故負責,駁回他訴訟。
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於2021年5月2日17時52分許,行經國道3 號南向390公里,因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違規情事,被民眾檢舉,為警開單告發,罰鍰3000元。
他以未使用方向燈的違規行為,係因車輛行駛中臨時發生之間歇性故障情形,並非有意為之規行為,且於隔日立即維修處理,所遇故障情形實無法事先預防與處置,聲請原處分撤銷。
法官勘察錄影帶,發現陳男駕駛車輛行駛順暢、並無有因突然之故障而停頓、晃動情形,尚難判定原告駕駛之車輛是否確有方向燈間 歇性故障現象。
但駕駛行車前應注意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發揮作用,也是駕駛人的義務,陳男雖稱是方向燈損壞的突發事故,也要對此負責,駁回該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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