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持槍抵頭,逼迫脫褲性侵少女得逞,遭判刑定讞。此為示意圖。(圖/CFP)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竹林姓男子,2018年間聽聞當時少女小A(化名)與人有糾紛,自告奮勇協助調解,雙方約到旅館房間中喝酒談判,過程中小A懷疑自己被下藥,林男憤而持槍抵住小A頭部嗆:「你說我下藥是嗎?」當場逼她脫褲,性侵得逞。一二審均將林男重判7年半,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8年9月24日,小A當時為未滿14歲的國中生,林男在案發前從事暴力討債的工作,他透過LINE主動將小A加為好友。由於聽聞小A與另名女子間有裸照糾紛,林男自告奮勇調解,約出對方兩名男女,一行4人相約在新竹市某旅館中房間談判。對方帶了酒隨行,小A與對方女子進入旅館廁所中談判,2女談妥和解條件,至於林男則與對方男性友人在外喝酒。
2女走出廁所,正想宣告調停成功,小A這時不明原因,發覺頭暈、想吐,懷疑自己的酒遭人下藥,為免遭在場2名男子發覺自己已經察覺有異,就偷偷告知對方女子懷疑被下藥、藉機求援。不料林男聽到後,當場變臉,拿出一把手槍抵住小A的頭部太陽穴,對小A嗆:「你說我下藥是嗎?」逼迫她當場脫下裙子、內褲;並喝令對方2人進廁所。林男不顧小A口頭拒絕,自行戴套,性侵得逞。完事後才叫廁所內2人出來,一行4人離開旅店。
案發近1年後,小A聽聞林男因另案入獄,這才鼓起勇氣向學校社工坦承遭到林男持槍性侵,社工通報警方,檢警調查清楚後,對林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林男坦承當時確實取出槍枝,抵住小A頭部嗆聲;但否認性侵小A。但法院根據小A的供詞,以及當時被趕進廁所的2人證詞,提到走出廁所時,看到小A「有穿上衣,沒穿褲子,躺在床上,衣服也很凌亂,手遮著眼睛,應該有哭。」法院因此認定林男確實性侵,考量他曾犯性侵、傷害等多項前科,一二審均將他判刑7年6月。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7日駁回上訴定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