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內堆置之廢玻璃纖維板。(圖/環保署提供,下同)
記者許展溢/台北報導
109 年 9 月 17 日夜間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連續接獲民眾陳情高雄市鳥松區有化學異味 ,後經由台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察發現為某承租廠房遭棄置廢棄物,遂成立專案小組,歷經1年終於破獲以劉姓犯嫌為首的犯罪集團,承租廠房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不法獲利新台幣數百萬元。
環保署指出,專案小組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並偕同環保署及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進行蒐證調查後擴大偵辦,經 1年多的詳細蒐證、跡證比對、溯源及搜索,終於在111年 1 月 11 日破獲以劉姓犯嫌為首的犯罪集團,承租廠房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刑責規定,4 人裁定收押禁見,初估不法獲利約數百萬元,相關產源事業則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事業廢棄物, 將依法重罰並負後續連帶清理責任。
▲▼廠內棄置部分桶裝廢棄物,打開為廢矽膠(上圖)。桶裝廢棄物部分液體外洩產生刺鼻臭味(下圖)。
環保署表示,本案第一時間先調閱出租廠房附近監視器逐車過濾,篩出鎖定涉案車輛,經比對現場遺留跡證,鎖定涉案關係人,再進一步蒐證監控,查獲以劉姓犯嫌為首的犯罪集團,租用高雄鳥松區的某棄置廠房 ,誆稱要做為放置太陽能設備的用途,然而承租後隨即將大量事業廢棄物進廠非法棄置,事後經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檢測該批事業廢棄物為閃火點小於 40°C的廢溶劑、丁酮大於 200mg/L,屬於有害事業廢棄物。
為防杜污染擴散,環保署指出,現場廢棄物除已先緊急移置妥善貯存外,後續亦循線查獲非法從事廢棄物清理及棄置的涉案行為人、司機及貨運公司,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暨涉犯同法第 46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款刑責規定法辦。檢方另外在擴大偵辦中,也發現該集團於高雄市湖內區某處魚塭地,假藉設置地面型太陽能光電發電設施進行整地,實際則填埋廢棄物,經現場開挖確認回填大量營建混合物等事業廢棄物,地主亦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等情事,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 3 款刑責規定。
▲▼持續環境監測及監控,以瞭解對當地空氣品質影響(上圖)。農地開挖掩埋大量廢棄物(下圖)。
環保署強調,為杜絕事業廢棄物非法清理及棄置亂象,多年來與檢警調結盟合作,共同聯手打擊環保犯罪,成果豐碩,籲請各產源事業切勿貪小便宜委託不法業者清理事業廢棄物,否則將面臨共犯刑責,且需共同承擔棄置場址恢復原狀及清理義務。刑責最高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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