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召開原住民身分法憲法法庭。(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大法官釋憲新制度《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首件登場言詞辯論的案件,是《原住民身分法》中的規定,提到具原住民身分的父親或母親之姓或傳統名字,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有3位民眾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也排定本案成為憲法法庭新制下的首件言詞辯論案件。
本案因《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有泰雅族血統的女子吳陳春桃,2013年間持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出具的證明,要向台北市中山戶政事務所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但遭否准。吳女主張,自己繼承祖母原住民血統,確實應該具有原住民身分;但中山戶政事務所認為,吳女的祖父並非原住民,另外她與父親一脈承襲祖父的漢人姓氏,未繼承祖母的原住民姓氏,不符合前開規定,因此撤銷吳女原住民身分。吳女不服,窮盡訴訟救濟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同樣情況的民眾劉陳春梅、吳若韶,也認為前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等,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
▲律師吳欣陽代理自己的孩子打憲法法庭。(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17日上午的庭訊中,先由聲請人方先陳述,律師馬潤明指出,原住民身分的認定應依「身分自我認定原則」,而不是國家強制以《原住民身分法》規定決定原住民身分。另外代理自己小孩吳若韶出庭的吳欣陽律師也說,小孩因從父親的漢姓,依現行法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例如太魯閣族有其特殊的命名方式,小孩僅有名沒有「姓」,且族人認定只要父或母是太魯閣族時,子女即為太魯閣族原住民。因此他認為,相關規定不具多元化,違反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等基本權利。
至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委任律師李荃和指出,目前規定會出現的差別待遇,是因為現今社會下的子女大多從父姓;所以《原住民身分法》並非以性別作為身分標準,並未造成性別差異。而且根據統計,在「原父漢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有96.6%,而「漢父原母」家庭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者也有64.84%,可見「從姓」或「傳統名字」的門檻並未造成現實上的障礙。
▼原民會律師李荃和,提出學者數據佐證。(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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