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0屆修憲委員會。(資料照/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啟動修憲工程,修憲委員會今(18)日上午針對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達成共識,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該修憲提案仍須待本周逐條討論完畢、完成初審後,再經院會4分之3立委決議,才會正式提出交由人民投票複決。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首度進行修憲提案的逐條討論,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民進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以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最終經點名表決通過3黨共提、民進黨立委管碧玲領銜的修憲版本。
根據該版本修憲提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至於修憲期程方面,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須經立委4分之1提議、4分之3出席,以及出席立委4分之3決議,才能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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