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制定數位性暴力專法 讓有心人無法上車

▲桃園市蔡姓男子去年6月間因長針眼至眼科診所看診,躺在治療床上時竟以手機偷拍護理師裙底挨告。(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科技進步,圖文音訊傳播容易,「數位性暴力」案例頻傳,政府應盡速修法或制定專法處理數位性暴力。(圖/視覺中國CFP)

日前某大學發生校內情侶疑似在窗邊發生性關係,被路人拍下後在網路上瘋傳。許多網民紛紛在爆料文下留言「求上車」、「私信車票」、「車票+1」、「跪求上車」,甚至對影片內容及雙方身材品頭論足。

隨著科技日益進步,圖文音訊傳播容易,「數位性暴力」案例頻傳。依行政院2020年10月14日推動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第二次研商會議決議,「數位性暴力」的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其具體樣態有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路性騷擾、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或是性勒索等。

目前尚未有法規或是專法來規範「數位性暴力」,如果是未滿18歲的兒童或少年的影像,可使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理,成年人則是依行為情狀的不同,以《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1/315-2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第23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305條)或是誹謗罪(第310條)等相繩。

但是和受害者所受的傷害相較,這幾個罪的刑度都偏輕,例如前面提到的案例,路人拍攝情侶的親密影像後在網路論壇散播,成立第315-1與315-2條第三項妨害秘密罪,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則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類似案例實際判處約八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且對於已流出的影像,沒有可以讓其從網路論壇下架的機制,影像不斷流傳、被點擊、再被分享,每被觀看一次,都讓受害者像是被性侵一次(參照屏東地院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桃園地院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等)。

另外,在這個案子中,校長發給全校公開信,呼籲:「這次,我們一起下車!」的信件內容,傳出疑似抄襲自教育部的臉書貼文,被質疑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

教育部的臉書貼文屬於《著作權法》第50條,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本案中,大學校長發文是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教育部臉書文章的性質也是基於教育目的,呼籲不點擊、不觀看、不散布私密影像,而且與教育部粉專貼文內容雷同的比例並不高,應該可以認為是合理使用的範圍,而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規定。

躲在螢幕背後,觀看他人的私密影像,再用鍵盤評論他人,非常輕而易舉,往往無法讓人意識到自己正在犯罪。一句句求上車這類看似戲謔的玩笑,卻如同利刃般,刺入受害者或有相同遭遇者的心。希望政府部門能盡速研議以修法或制定專法處理數位性暴力。事件發生後,我們所能做的不只是訴諸道德呼籲,而是以法律作為受害者的後盾,用實際有效的處理方式,讓私密影像停止散布與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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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一不小心就被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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