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在網路販售4G兒童電話手錶等具電波收發功能產品,要確認產品是否為國內合法進口、有無經過NCC審驗合格。(圖/視覺中國)
小陳在尾牙摸彩時抽到獎品「4G兒童電話手錶」後,心想自己用不到,就在某拍賣網站開設賣場出售,由於某拍買網站要求賣家在販售3C產品時,需要在「商品規格 NCC」欄位進行填寫,小陳覺得麻煩,於是就自行上網搜尋國內同類型產品的NCC認證碼,並填入在賣場的商品介紹欄內上架出售。不久,小陳就收到了警察寄的通知書,製作完筆錄後,小陳才知道自己闖了大禍!
為了維持電波秩序,我國關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及販賣,設有一定的規範,除了經過主管機關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經過審驗合格者,除了會取得審驗合格標籤外,也會取得型式認證號碼,用以表彰該等產品已經過NCC審驗合格,具有一定品質之保證。因此,這種認證碼在《刑法》上除了具有準特種文書的特性外,同時也屬於商品之標記,因為這些經過審驗合格而得在我國國內販售的產品,在取得型式認證號碼時,就代表著使用這一產品不會干擾到我國的電波秩序,也不會影響到別人對於藍芽耳機、行動電話或智能手環等,可以接收或發射電波訊號的器材正常使用。
正因為每一種產品,即使型號相同,內部規格、功能或設定也不一定相同,即使是同一種型號的產品,如果直接自境外帶回或自境外購入而沒有經過NCC審驗合格,不能保證該等產品的使用不會干擾到其他電信射頻器材的使用,因此不能進行販賣。
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將未經過審驗合格的電信射頻器材,直接套用他人已取得的NCC型式認證號碼而對外加以販售,客觀上就是未經取得型式認證號碼的權利人同意或授權,而偽造該等型式認證號碼,同時也是對所販售的商品做了虛偽的標記,可能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2條的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第255條第2項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最高可以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小陳因為一時方便,沒有去了解自己要販售的商品是否已經取得NCC的審驗合格,就在網路上隨便將同類商品的型式認證號碼作為自己商品的型式認證號碼,這樣的行為除了觸犯《刑法》外,附帶說明的是,如果小陳已經將該商品售出,日後買受人於使用時如果該商品與其他電信射頻器材發生互相干擾,小陳也應該對其出售未經審驗合格商品的行為負起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要在網路上販售這些可能具有電波收發功能的產品時,千萬要確認該產品是否為國內合法進口、有無經過NCC審驗合格,不要因為覺得方便而任意抄襲別人已經申請審驗合格的型式認證號碼,以免誤蹈法網,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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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敏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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