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電梯對男子襲臀摸下體 色男認罪性騷擾代價2萬5千元

▲桃園市古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火車站搭電梯,見電梯僅他與另一名男子,竟趁機收手撫摸男子臀部與下體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火車站搭電梯,見電梯僅他與另一名男子,竟趁機伸手撫摸男子臀部與下體挨告。(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4月間在中壢火車站搭乘電梯時,發現電梯內只有他與另一名年輕男子,竟刻意靠近後趁機伸手觸摸其臀部與下體各一次,對方被摸後嚇了一跳,電梯開啟後張男乘機逃離,被害人則向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並當庭認錯,法官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男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9歲的張姓男子去年4月28日上午欲搭乘台鐵時,在中壢火車站搭乘電梯至月台,進入電梯後發現電梯裡只有他與另一名年輕男子,張刻意靠近男子並站在其左側,趁其不注意之際,突然伸手觸碰年輕男子臀部與下體等處各1次。

張男對年輕男子性騷擾後隨即逃離,年輕男子驚魂未定不甘受辱,隨即向警方報案提告,警方調閱電梯與火車站等監視畫面蒐證,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檢方複訊時,張男坦承犯行,檢方依違反性騷擾防制法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犯案後在警詢、檢方複訊時均坦承犯行,警方並提供電梯內監視器畫面佐證;法官審酌張男趁人不及防備之際,以手碰觸年輕男子臀部與下體,造成其心理上厭惡感,張所為已明顯漠視他人身體自主權,考量張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至今無故意犯罪之前科,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張男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以每天1千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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