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一名男子辭職報告多寫3個字,結果反被公司求償。(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蔡儀潔/綜合報導
大陸大連市一名男職員因5年沒有漲薪水決定離職,於是在網路上下載模板改寫「辭職報告」,結果就因裡面有「請批示」3個字,他收到法院傳票,指企業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人民幣,下同,13萬元)。
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彭晨宇2021年3月因公司5年未漲工資,於是決定離職,他提前30天向人力資源部門提交了紙質辭職報告,報告是他根據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文末有「請批示」字樣。
同年4月23日,彭晨宇打包辦公用品離開公司,讓他意想不到的是,他在5月20日收到了法院傳票,指企業狀告他曠工,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晨宇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屬於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彭晨宇的行為屬於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彭晨宇的經歷在大陸網路引發熱議,登上微博熱搜第二。網友表示,「這些公司真的缺德到家了」、「沒有溫度的企業注定走不長遠」、「辭職報告是通知不是請求批示」、「在入職的時候,公司是否對辭職有關事項做過報告或培訓呢,如果沒有,公司是否也有沒有事先告知而導致員工出現這種錯誤的責任呢?」。
無獨有偶,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2020年7月還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任職於高新企業的王慶珂因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且拖欠2個月的薪水6400元,於是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原本,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經濟補償。
然而,由於王慶珂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從網上下載的模板,其中並未寫明離職具體原因。最終,在法庭調解下,王慶珂只拿到了被拖欠的薪資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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