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了?孫安佐在美製槍未遂「我國無審判權」 狄鶯夫婦6字回應

2022年01月26日 17:06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藝人孫鵬、狄鶯的獨子孫安佐,2018年在美遭警方從他寄宿家庭起出大量子彈、十字弓等,經認罪協商後,孫依《非移民簽證之外國人非法持有彈藥罪》服刑238天後遭美國遣返。孫返台後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起訴,士林地院今(26日)宣判公訴不受理,孫鵬夫婦得知宣判結果感動表示「謝謝台灣司法」。

▲狄鶯、孫鵬、孫安佐出席《你在我在因為愛》感恩茶會。(圖/記者林敬旻攝)

▲孫鵬、狄鶯獨子孫安佐在美製槍未遂案,在士林地院審理近1年半開9次庭,今宣判公訴不受理。(圖/記者林敬旻攝)

士林地檢署歷經2年抽絲剝繭偵查,認孫安佐在美國非法製造手槍未遂,仍以「組合」為製造槍枝一部分,認定他涉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6項、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手槍未遂罪,此涉犯罪名在美國聯邦法院並未判決,我國具有審判決,2020年8月24日孫安佐被起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製造手槍罪,法定刑7年起跳,最高無期徒刑重罪。

經法院審理近1年半,今(26日)士林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

▼孫安佐9次赴士林地院開庭,孫鵬從未缺席過。(圖/記者黃宥寧攝)

▲▼ 孫安佐九度開庭。(圖/記者黃宥寧攝)

稍早,士林地院行政庭長黃于真也說明判決理由,孫安佐購買槍枝組裝確有組裝行為,已著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槍枝之構成要件行為,且孫在偵查時自白表示,購買槍枝目的是為了持有手槍,且將組裝過程鉅細靡遺陳述;根據他購買槍枝零組件經美國員警組裝後確實可以操作,此部分也有美國彈道組鑑識科學單位報告可證,堪認孫安佐已著手槍枝製造。

孫安佐被警查獲時,查獲的槍枝零組件非完整手槍,且美國檢察官函覆台灣檢察官電子郵件表示:「若槍枝已被組裝完成,被告將被賓州政府當局起訴持有槍枝罪,但本案並無此情形」,因此認孫並未完成手槍的組裝。

▼狄鶯夫婦得知愛子孫安佐宣判後,透過律師表示感謝台灣司法。(圖/取自狄鶯臉書)

▲▼狄鶯與孫安佐。(圖/取自狄鶯臉書)

合議庭認為,據起訴書與公訴檢察官援引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a)(1)(A)、(g)(5)(B)、同法典第26編第5822條、美國賓州法律第18編第907條(a)(1)條文等規定,經法院綜合卷內資料,以及鑑定人林志潔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見鑑定後,認為上述法條均無從認定孫安佐涉犯製造具殺傷力手槍未遂,對此,孫安佐的行為為美國法律所不處罰,依我國刑法第7條但書規定,本院無審判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為不受理諭知。

對此,孫安佐辯護律師翁栢垚今也到庭聽宣判,也立刻致電給孫鵬判決結果,當下孫鵬夫婦剛好在一起,夫妻倆得知公訴不受理相當開心,也透過翁律師對外表示「感謝台灣司法!」律師第二通電話致電給孫安佐,孫安佐得知判決結果,態度相當淡定,同時也詢問律師下一步是什麼法律程序,律師則告訴他,要看檢方20日內是否會上訴,才能知道接下來動向。

至於,檢方是否上訴?稍早,士林地檢署也做回應:本件審判權的存否,與「被告之行為在美國是否可罰、應該當何罪刑」有關,涉及美國法解釋適用問題,而台美刑事法律體系不同,未必能找到可直接相互對應的法律規定及概念,加以美國係聯邦國家,州與聯邦之法律體系及實務運作方式,錯綜複雜,雖經送請法律鑑定,但疑義仍不能完全釐清,可惜法院亦未准許本署檢察官請求鑑定人補行說明之聲請。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後,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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