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對「挖礦」實施差別電價 每kWh加4元「禁止參與電力市場」

▲大陸官方禁止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圖/CFP)

▲大陸官方已將虛擬貨幣「挖礦」列為淘汰類產業。(圖/CFP)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內蒙古發改委26日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廳關於虛擬貨幣「挖礦」用電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通知》,決定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用電實行差別電價,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1元人民幣(約4.38元新台幣)。

通知提到,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加強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力度,對參與電力市場的企業用戶加強甄別,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禁止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方式享受電力市場讓利,已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自名單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通知指出,禁止擅自接入電價低的供電線路進行虛擬貨幣「挖礦」,根據《供電營業規則》相關規定,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設備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事實上,早在去年9月24日,大陸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就已經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為淘汰類產業,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該文件還提出,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納入差別電價政策實施範圍,執行「淘汰類」企業電價,加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30元,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高加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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