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因收受巨額賄賂遭判「死緩」。(圖/翻攝自央視)
記者閔文昱/綜合報導
中共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日前因收受巨額4.6億人民幣(約新台幣20億元)賄賂遭逮,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董宏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此,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綜合陸媒報導,董宏利用擔任海南省委副秘書長、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受賄金額共計逾4.63億人民幣。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董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有鑑於董宏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能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因此法院對董宏判處的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據了解,董宏為1953年生,今年69歲,遼寧省海城市人,1983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黨史系中共黨史專業,曾與中國國家副主席王岐山在有密切交集,被稱為王岐山的「大管家」。他曾作為中央巡視組副組長、組長參與多輪巡視工作,主要職務負責稽查幹部領導貪腐違紀官員,沒想到知法犯法跟著沉淪,目前已被開除黨籍。
事實上,「死緩」全稱為「死刑緩期執行」,是中國大陸特有的刑罰,屬於死刑的一種,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2年的緩期。期間,受刑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則自動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減為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則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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