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監護處分期間無上限就能解決問題嗎

▲▼精神障礙,思覺失調症,精神病患,幻覺。(圖/視覺中國)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監護處分的相關修法,去除五年期間的上限,引發是否淪為長期監禁的討論。(圖/視覺中國)

立法院臨時會通過監護處分的相關修法,其中最重要者,即是因精神障礙陷入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致判處無罪或減刑而須施以監護處分,去除五年期間的上限。如此的修法,是否可能陷入長期監禁,實有檢討的空間。

《刑法》的保安處分,重點在矯治而非處罰,致與刑罰所強調的應報思想,是不同的。尤其是監護處分,乃是將行為人當成病人,故就算因無責任能力而須判處無罪,若有再犯之虞,就應送至醫療處所為矯治,直至能返回社會為止。

只是現行《刑法》第87條第3項,監護處分期間上限為五年,就可能在矯治未完成時讓其回歸社會,致令人擔心。而此次《刑法》修正,則去除期間上限,第一次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之後則以一年為限,達十年者,則每九個月為評估有無繼續監護之必要。由於去除了期間的天花板,為避免落入長期、甚至終身監禁的指摘,勢必得更強調正當程序的保障。

惟施予監護處分,雖是由法官決定,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言詞辯論僅限於犯罪事實與科刑範圍,而不包括屬於保安性質的監護處分,故對於此等處分的宣告,實完全委之於法官的內在意志。更遑論每次延長,亦未有言詞辯論的相關程序保障之規定。凡此種種,既侵害被告的訴訟權,也無使被害人就此事項陳述意見之機會。更要注意的是,在2023年1月1日將實施的《國民法官法》,就國民法官合議庭於保安處分的評議方式,竟是完全空白,實屬嚴重的法律缺漏。

或許也是為消解監護處分等同刑罰的疑慮,故連帶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將監護處遇多元化,即除司法精神醫院外,也增加精神照護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甚至是交由最近親屬為照顧。由於現行的監護處所,往往在監獄之旁,致踩踏保安處分不能是在監獄的紅線,故多元與分流處遇,或能去除實質刑罰之違憲爭議。

只是如此的理想,總要面臨現實面的考驗。要去除監禁等同坐牢的疑慮,就應以民間身心福利機構為執行監護的優先處所,但隨之而來者,即是這些機構能否承擔戒護與安全之責任。若不願或無力承擔,到頭來,還是得回到由國家所建置的精神醫院上,但對於司法精神醫療資源是否足夠、能否因應,是否最終又回到與監獄無異的處遇場所與方式,恐皆是大問題。

而因監護處分,往往是在判決確定後執行,但因審判期間可能漫長,則若真有精神障礙,光以羈押為手段,實可能會使病情加重。故在此次,亦連帶《刑事訴訟法》之修正,並新增<暫行安置>一章,以能得到即時的治療。而因此等安置,仍涉及人身自由拘束,除必須由法官來決定外,也採取與羈押審查相近的程序保障,即強制辯護、閱卷權與辯論等。同時,暫行安置期間為半年,雖可延長,但累計不能超過五年。如此的程序保障,明顯比監護處分的相關規定,來得縝密,恐也得為監護處分於未來再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於監護處分,永遠須在保障人權與犯罪控制間取得平衡,故去除期間上限,絕不可能是問題的答案,而是解決難題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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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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