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車對撞鬼門關前走一遭 機車騎士求償千萬被法官打臉

▲車禍,意外,傷害,災難,撞毀。(圖/pixabay)

▲周姓男子遭張姓司機開公車撞傷,求償1845萬餘元被法官打槍。(圖/pixabay)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位周姓製餅師傅4年前騎機車直行,遭張姓司機開公車搶快左轉撞翻,斷了8根肋骨引發氣血胸,送醫保住性命,但股骨粉碎造成長短腳、須定期更換髖關節等後遺症,周男提告求償1845萬餘元,包括奉養母親的428萬元,張男在審理時過世,台北地院認定索賠金額過高,扣除周男已領75萬餘元,判張男父母與客運公司須再連帶賠償300萬元。

本案發生於2018年11月25日上午6時許,當時37歲周男騎機車行經北市新生南路2段南下與金華街交岔口,張男開公車在對向沒等專用燈號亮起、搶快左轉金華街,周男躲不開,當場遭撞翻倒地,因左側第2至第9根肋骨全斷、無法動彈,還因氣血胸一度危急。

周男送醫保住性命,怒告張男與客運公司連帶索賠1845萬餘元,包括左腿股骨粉碎造成長短腳、須定期更換髖關節的醫療費、工作損失、勞動力減損與精神慰撫等,還有1筆給母親的扶養費428萬元,理由是他事母至孝、每月4.8萬薪水給母親2萬元生活費。周母主張受兒子扶養權益嚴重受損,也求償精神慰撫200萬元。

客運公司自認已對任職10多年的張男盡責監督,張男本案沒酒駕,事發後公司共墊付75萬餘元給周男治療靜養,應不必再賠,何況周男事隔2年突然傷勢加重,不合常理,周母求償也沒依據。客運公司喊窮說若仍須連帶賠償,請法官斟酌合理數字,並抵銷已付金額。

張男刑案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因賠償22萬元和解,去年(2021年)4月獲緩刑2年定讞,卻隨即於去年7月病逝。張男父母以兒子繼承人身分承接訴訟,表示兒子身後只留負債、沒有遺產,請求免賠,或扣除周男騎車超速應負的過失比例。

法官指刑案查明周男沒超速、無任何過失責任,客運公司無法舉證盡責監督張男安全執行載客任務,跟張男父母應連帶賠償,但周男索賠過高,他在車禍前的月薪是1.8萬元而非4.8萬元,且周母名下有將近3000萬元資產,可供維持生活,不應再求償孝親費與周母的精神慰撫。

法官扣除客運公司已墊付金額,僅再判准周男治療長短腳、未來3次更換臗關節、以1.8萬元計算不能工作8個月的薪資損失,傷後減損14%勞動能力計算到65歲退休的損失,合計300萬元,且張男父母僅須從繼承張男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

分享給朋友:

※本文版權所有,非經授權,不得轉載。[ ETtoday著作權聲明 ]

相關新聞

讀者迴響

熱門新聞

最夯影音

更多

熱門快報

回到最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