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國家,運動的傷害學是國家戰略,和國家聲名及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圖/CFP)
人活著就要動,動就要靠自己,但是要快樂卻又缺少不了和別人互動。在運動賽事中,個人賽項目和無肢體接觸的團體項目,互動多半是文質彬彬,了不起現場打打嘴砲,或是事後在媒體或社群媒體霸凌一番,很少會有肢體接觸,甚至殺紅眼,鮮血四濺的慘劇。但是在需要肢體接觸的運動項目中,傷害就無可避免。那麼這到底是一種運動傷害?還是一種惡意傷害?
就運動的角度而言,運動項目必然會有一定的規範,有關比賽的方式、時間,乃至地點,均不是隨意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運動一定會有第三方在場,現在許多項目甚至將輔助系統也列為裁判工具,如影音設備、感應設施等。因此,大大限縮受意外或惡意傷害之可能。
但從利益的角度而言,運動往往伴隨重大利益,例如金錢或名譽。比賽結果影響的利益如此之大,有些選手會想不擇手段的求勝。所以運動傷害是不是傷害呢?顯然是。但是不是惡意的傷害呢?很多時候,也顯然是。
做運動傷害治療的人,多把重點放在預防和教育上,一旦有傷害,也求儘快的恢復。
運動場如人生,人生如戲,運動員如戲子,你我是觀眾,而製作人,也就是運動協會,則決定了演出的曲目。曲目既定,演員自然照著演出。所以各種單項運動比賽,協會必須義無反顧的定出公正可行且可受監督的內規,而裁判的執行力也須受監督。
民主的價值在百家爭鳴。定出綱目,則綱舉目張,這是協會和主管機關的責任。其他的,看不見的手自會潛移默化,或發揮強烈肉搜的功能,觀眾就不必代為擔心。在某些國家,運動的傷害學是國家戰略。內行看門道 ,外行看熱鬧。偏偏又和國家聲名,個人利益息息相關。更不幸的是,我們真的還有很大改進的空間,希望大家一起努力。(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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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文凌,醫師,台灣運動醫學會榮譽理事長,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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