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新法今上路!刑責2年變3年 累犯就公布姓名、照片

▲高雄警方無預警擴大酒駕臨檢,與警方「盧」了兩小時;也有民眾酒駕當場遭上銬帶走。(圖/記者宋德威攝,下同)

▲酒駕新規30日正式上路。(資料照/記者宋德威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近年來各地發生許多酒駕憾事,促使政府修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立法院於1月24日三讀通過加重酒駕刑罰,總統府也趕在春節前公布總統令,讓酒駕相關修法30日起生效,民眾春節期間開車上路,即適用酒駕新規。

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相關修法,立法院臨時會24日火速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修法內容,即便未肇事,酒駕刑責仍從現行的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3年以下,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初犯即可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只要10年內第2次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修正《刑法》185條之3、《陸海空軍刑法》54條

1. 酒駕未肇事刑責者(駕駛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原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修法改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2.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不論初犯或再犯,增訂得併科罰金規定: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3.酒駕5年內再犯延長至10年內,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本次修法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福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同乘者連坐罰,最重罰1萬5000元: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將罰鍰從600元以上、300元以下,提高為6000以上、1萬5000元,明定駕駛被驗出酒駕,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在此限。

2.再犯累計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修正草案將酒駕、拒絕酒測再犯的累計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為10年,只要10年內第2次累犯,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3.酒駕初犯致人死傷,即可沒入車輛:修正條文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酒駕、毒駕,吊扣汽機車牌照2年,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依行政罰法沒入車輛;駕駛在警方酒測前飲酒、吸毒,比照拒絕酒測處罰。

4.因應共享汽機車越來越興盛,為免心存僥倖民眾改開租賃車躲避沒入車輛規定,草案新增租賃業者已告知禁止酒駕、毒駕等相關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違反時,得依原罰則加罰2分之1。

5.限制對酒駕者重領駕照,規定加裝酒精鎖(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本次修法將原規定處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的罰鍰,提高為6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申請登記配有酒精鎖的汽車,才發給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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