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姓男子因誤信詐騙集團指示,竟將所有的3張金融卡和密碼寄給詐騙集團,因此間接害人被詐走共225萬元。(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嘉義報導
好衰!嘉義一名梅姓男子因誤將自己所辦的3家金融卡與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不但因此遭銀行列為警示用戶、間接幫助詐騙集團洗錢、詐財外,還因此吃上官司,慘被被害人求償225萬元。儘管梅男向法官抗辯,「錢不是他花的、也不是他騙的」,但仍不被法官採信,判梅男應負起賠償責任外,還依洗錢罪,判處梅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
梅姓男子今年5月誤信詐騙集團,遵循詐騙集團指示,將自己所申辦的3家金融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以快遞的方式從嘉義寄往台中朝馬,交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因而淪為人頭帳戶,不但被銀行列為警示用戶外,詐騙集團還頂著梅男帳戶的名義,到處以投資或以須繳納保證金才能將帳戶解鎖等名義招攬肥羊,成功騙取被害人金錢,詐騙金額更從10萬到200萬元不等,直到被害人驚覺被騙後,怒報警處理,同時對淪為人頭帳戶梅男提告求償。
幾名被害人主張,梅男明知金融機構金融帳戶以密碼為憑證,除此之外再無其他確認使用者身份方式,梅男將金融帳戶交付給不認識之人,等同容許該人任意使用金融帳戶,而社會上詐騙事件層出不窮,依社會經驗來看,梅男在將金融卡交付給詐騙集團時,就應可預見自己的金融帳戶極有可能淪為詐騙工具,主張梅男有幫助他人詐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怒對梅男求償遭詐騙金額共225萬元。
▲梅男將金融卡和密碼寄給詐騙集團後,詐騙集團隨即利用其帳戶名義,對多名被害人詐財。(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庭審時,梅男向法官抗辯指出,「錢不是我騙的,也不是我拿走的」,希望法官能駁回被害人之訴求。
不過嘉義地院審理後卻指出,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個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專屬個人性甚高,並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有交付供他人使用之情形,亦必須基於相當程度之信賴基礎或特殊情事上,實無可能隨意交給完全不相識之人使用,何況任何申辦金融帳戶,持有金融卡及其密碼之人均能輕易知悉,如將此等資料交付他人,取得金融卡及密碼之人將不用經過金融機構臨櫃人員任何面對面查核,即可隨時隨地領取金融帳戶內之款項,資金流通之功能便利強大,因此一般人多妥善保管,絕不輕易交給非熟識之人,更不可能隨意洩漏密碼,如洩漏於陌生人或欠缺具體可供追索資訊之對象,形同將該帳戶讓渡他人使用,成為他人金錢流通之工具,帳戶之所有人對於該帳戶之使用已經毫無管控之能力。
法官指出,依梅男的社會經驗來看,梅男明知將金融卡與密碼交付給完全陌生之他人,形同將帳戶資料轉讓給他人使用,卻仍將金融卡寄出,梅男輕易將金融卡交付給毫無任何信賴基礎之陌生人,導致被害人等慘被詐取共225萬元,認定梅男有幫助詐騙集團完成詐騙之行為,判梅男需賠償被害仍等共3人10萬、15萬和200萬,合計225萬元;另依違反洗錢罪,判處梅男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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